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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7-08-16 12:38 大字

黄晓林、兰蓉: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与你们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德仲字第13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事项告知书及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和15日内。如你们在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与申请人协商选定仲裁员,本委主任指定邹丽、黄昌金担任本案仲裁员,指定张志军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9点及9点30分在德阳市庐山南路239号法律事务大厦5楼德阳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电话:0838-2905766)分别进行证据交换和不公开开庭审理。请及时到本委办理有关手续。

德阳仲裁委员会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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