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去世妹妹继承房产 前女友拒不搬离
因为一次交通事故,王芳的哥哥王义去世了。因为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王义名下一套房产的继承权就落在了包括王芳在内的三个兄弟姐妹身上。经过大家协商,最终决定房产全部由王芳继承。然而,就在王芳办结该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去接收时,却遇到了阻拦。“我哥哥生前的女朋友,以自己要居住为由,拒绝搬出,拒绝交房。”无奈之下,王芳起诉到了法院。最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胡超兰伍鸿宇记者邓勇
1973年出生的王芳,家住四川省绵竹市,共有兄弟姊妹四人。2010年2月,其哥哥王义购置了位于北川安昌镇的住房1套,建筑面积82.98平方米,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2019年12月31日,王义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因其没有配偶、子女、父母,也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这套房产的继承权就落在了包括王芳在内的3个兄妹身上。后经大家协商一致,同意将这套住房过户至王芳名下由其继承。
2020年7月,王芳办结该房屋不动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后,去接收该房屋,遇到了居住在房内的张琼。“她是哥哥生前女友,以自己要居住为由,拒绝搬出房屋。”王芳表示,后来经社区、镇上调解无果后,她只得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张琼立即从其无故占有的住房内搬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自己。
对此,张琼表示,自己和王义从2010年底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尽管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近十年,两人相互扶持,且如今家里的一些电器设备自己也有出资,即便要搬离,也应分得部分遗产或者获得相应补偿。
针对本案,北川法院认为,被继承人王义和张琼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张琼不是其法定继承人,不能以继承人身份对遗产进行分配,但依据《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张琼与王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十年,死者去世时已年满67岁(一般认为年满60周岁即丧失劳动能力),两人相互扶持,张琼对王义有扶养情形,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据此,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琼在指定时间之前搬离案涉房屋,搬离房屋时可以带走个人物品及部分家电;由原告王芳支付张琼2万元作为补偿,张琼则放弃对王义全部遗产的继承。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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