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知法】擅入邻居家被狗咬伤 法院判伤者自行担责九成
陈某与罗某是邻村邻居。去年6月10日下午2点左右,陈某去罗某家中询问是否购买她家猪圈门一事。
当陈某推开罗某院门并跨入时,被罗某家中拴养的两条大型犬扑倒撕咬致腿部受伤。陈某奋力爬出罗某家后,先后来到四川省绵竹市土门镇卫生院、绵竹市人民医院就医。
罗某事后得知此事,仅看望了陈某一次,但未向其支付任何医疗费用。
陈某为此请求土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调解,但无果。陈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罗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
近日,绵竹法院士门法庭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赔偿纠纷,其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被告饲养两只大型犬只,事发当天被告家门关闭且犬只被拴养,而原告到被告家中未经被告允许,属于擅自进入,对于损害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在其家中饲养大型犬只,对其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未采取警示措施,也具有一定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可按照10%的比例进行赔偿。
原告的全部损失涉及医疗费3273.56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4704元,合计8177.56元。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赔偿款817.76元。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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