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伪劣口罩 领刑10个月+3倍罚款

四川法制报 2020-06-02 00:47 大字

5月26日,绵竹市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绵竹市检察院指控杨某某、马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附带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该院审理的绵竹市首例销售伪劣口罩公益诉讼案件。

据悉,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杨某某、马某共同商量从胡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口罩进行销售。二人在对其销售的口罩来源、渠道均不了解也未查验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在1月25日至1月26日期间多次从胡某处购进“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共计8.6万只。上述口罩除部分被公安机关扣押及被杨某某销毁外,其余7.696万只已被杨某某、马某通过微信及电话等方式全部销售给他人。经统计,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销售“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的金额共计10万余元。

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被扣押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按照“豫械注准20192140044”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经绵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对被扣押的“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分析,依据《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国家标准GB19083-2010)的规定,该批次口罩为不合格假冒口罩,达不到医用口罩的防护效果,极易造成感染风险。

绵竹市检察院据此向绵竹市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马某承担3倍惩罚性赔偿责任30万余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销售金额达10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刑罚处罚。两名被告人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一次性口罩的行为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1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0万余元。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公安机关查扣的伪劣口罩,予以没收。

邓琳记者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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