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款、发红包记录能否作为借贷关系举证?
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8日期间,任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向黄某转款或发红包,金额从20元至5000元不等。其中,包含有在特殊节日转账520元、380元等。在2017年8月27日,任某向黄某转款5000元,转款说明为“给老婆买车险”。
任某认为,和黄某只是普通朋友,不是男女朋友的情侣关系。黄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向任某提出借款,任某出于信任,将自己在外务工所得报酬陆续向黄某转款共计77399.20元。因此,提出了要求黄某偿还借款77399.20元及利息的诉讼。
黄某认为,双方是情侣关系,而不是借款。转账是恋爱期间相互的赠与,赠与关系已经完成,且受法律保护,自己不负有返还义务,钱是用在两人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
另查明,任某与张某某于2011年8月15日登记离婚,任某的《离婚证》由黄某持有。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本案中,仅依据微信转账(红包)记录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黄某已提出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的抗辩,并且提供《离婚证》、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恋爱关系、共同生活产生的,在此情况下,原告任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从原告的举证情况看,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原告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而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未建立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7399.2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简介:
胡万兴,男,大学本科学历,一级法官。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通讯员叶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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