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起诉父亲给抚养费胜诉

德阳晚报 2019-07-18 10:25 大字

在绵竹市某小学上一年级的小张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起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要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止,张父给付他生活费及医疗费、教育费用,最终胜诉。

基本案情

小张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从起诉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张父给付他生活费每月600元;小张此期间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张父承担50%。

起诉时,小张在绵竹市某小学上一年级,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小张起诉的理由是,张父与小张的母亲离婚后,既不关心小张,也不支付抚养费。

张父辩称,他与张母离婚时签订了协议,小张的抚养费由张母全部承担。故张父不同意支付小张抚养费,请求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绵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父、张母于2016年3月2日协议离婚,约定小张随母亲生活,小张的抚养费由张母承担。《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张母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

张母在庭审中称其月收入3000元,张父出示《收入证明》,证明月收入2000元。

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父于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小张抚养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张母、被告张父对原告小张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消除。因此,被告张父应当履行抚养原告小张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虽然张母、被告张父离婚时约定由张母承担原告小张的抚养费,但因原告小张开始上小学一年级,费用增加,原告请求被告张父给付抚养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全案情况,张父给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定为每月300元为宜。

本案《财产分割协议书》载明张母在离婚时未分得任何财产,这与那种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采取通过放弃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方法从而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随后又再起诉增加抚养费,使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之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加以区别并不相同。同时,父爱与母爱对未成年人都是不可或缺的,父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将父母双方离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降至最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简介

何平,男,大学本科学历,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审判员、一级法官。

通讯员杨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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