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靠山吃山”盗采砂石也犯法
(记者姚金帮)老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在自己生活的村边河道里采挖砂石,可能很多人都习以为常,认为挖取村边河道里的砂石获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恰恰相反,司空见惯不代表合法合规,甚至会触犯刑法。
2017年2月至9月期间,绵竹市什地镇五方村14组的村民丁某某、陈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绵远河流经村组的河段内盗采砂石。经绵竹市水务局两次行政处罚后,丁某某、陈某继续在该河段内盗采砂石。经查,丁某某、陈某共盗采砂石3382.4立方米,价值214743元。期间,绵竹市水务局在与市公安局、金申公司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过程中,对丁某某、陈某盗采后堆放在什地镇五方村14组河道内的300余立方米砂石予以没收。
绵竹市人民法院认为,丁某某、陈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开采价值2147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刑罚处罚。丁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丁某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丁某某、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后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并继续追缴丁某某、陈某的违法所得195696元。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间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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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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