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条例 (草案)

德阳日报 2018-10-31 10:39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绵竹年画的保护与传承,促进绵竹年画的创新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对绵竹年画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绵竹年画是指始创并根植于绵竹,以纸、木为主要原料,通过起稿、刻版、印墨、施彩等多道工艺手工制作,其制作技艺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美术品。

以丝织、陶瓷、金属等为主要原料,利用现代技术制作的表现绵竹年画传统题材的绵竹年画衍生品,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经费用于绵竹年画相关实物和资料的收购、传承与展示场所的建设和维护、绵竹年画制作技艺的传承、年画节及年画展览的举办、绵竹年画工匠的奖补等事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绵竹年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参与绵竹年画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对在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绵竹年画资源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绵竹年画调查工作。

第八条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绵竹年画业界、旅游、文物、历史、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绵竹年画专家评审委员会,参与绵竹年画保护名录、绵竹年画工匠的评审等工作。

评审规则由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绵竹年画保护名录,将具有文化、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下列绵竹年画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起稿、刻版、印墨、施彩等传统绵竹年画的特色制作工艺;(二)采取传统工艺制作的门画、斗方、横推、中堂、条屏、单条、木版拓片等优秀绵竹年画作品;

(三)采取非传统工艺制作具有传统绵竹年画特色和文化内涵,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

(四)用于制作绵竹年画的纸张、颜料、木版、石版等实物;(五)反映绵竹年画历史文化的文献、手稿、民间文学和图书资料等;

(六)绵竹年画节及相关文化习俗活动;(七)其他需要保护的绵竹年画资源。

第十条拟列入绵竹年画保护名录的绵竹年画资源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拟列入绵竹年画保护名录的项目;

(二)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绵竹年画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拟列入名录的绵竹年画资源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绵竹年画资源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拟定绵竹年画保护名录,报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绵竹年画资源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推荐、申请列入绵竹年画保护名录,应当向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保护计划,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绵竹年画保护名录的绵竹年画资源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绵竹年画相关实物和资料,应采用图片、录像等方式建立数据库;确有重大文化价值的,可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进行征集、收购;

(二)对制作技艺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进行保存、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三)定期举办绵竹年画节等民俗活动,传播绵竹年画文化。(四)其他有利于保护列入绵竹年画保护名录的绵竹年画资源的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毁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收藏、展示的绵竹年画及相关实物、资料;

(二)侵占、破坏与绵竹年画制作技艺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

第十四条列入绵竹年画保护名录的相关实物和资料灭失、消亡或者丧失保护价值的,应当退出绵竹年画保护名录。

退出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执行。

第十五条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第二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为绵竹年画节,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对从事绵竹年画或绵竹年画衍生品创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人员,经绵竹年画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绵竹年画相关行业组织授予绵竹年画工匠称号。

第十七条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绵竹年画工匠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

(一)设立绵竹年画传习地,作为绵竹年画工匠的传承场所;(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绵竹年画工匠的学徒学习技艺;

(三)支持绵竹年画工匠开展绵竹年画制作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支持绵竹年画工匠参与绵竹年画制作技艺的展示、传播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绵竹年画工匠开展传承与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十八条绵竹年画工匠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积极参加绵竹年画公益性宣传推广、交流研讨、展示表演等活动;

(三)妥善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绵竹年画工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或取消其绵竹年画工匠资格:

(一)死亡或丧失传承能力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三)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不适宜继续担任绵竹年画工匠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原因取消绵竹年画工匠资格的,五年内不得申报,并退还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补助。

第二十条德阳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绵竹年画知识读本,并纳入全市中小学的素质教育内容。

鼓励和支持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与绵竹年画相关的专业和课程。

鼓励绵竹年画生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建立绵竹年画人才培训基地,培养绵竹年画专业人才。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绵竹年画的研究、创作和出版。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拥有绵竹年画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年画收藏机构。

鼓励和支持拥有绵竹年画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收藏的年画藏品捐赠或出借给博物馆、陈列馆等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鼓励和支持本市的公共文化机构收藏、宣传和推广绵竹年画。第三章创新与发展

第二十二条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绵竹年画文化,在城乡建设中融入绵竹年画文化元素。

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场、公园、景区、特色街区、公交车站和公益广告牌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宣传、展示绵竹年画。

第二十三条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文化、商务等相关部门应当举办绵竹年画交易展览活动,为促进绵竹年画创新与发展提供平台。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企业和绵竹年画制作人员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文化艺术博览会等经济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绵竹年画纳入旅游形象宣传内容,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发绵竹年画生产、经营场所旅游示范点、示范区。

鼓励绵竹年画企业与旅游企业合作,开发、制作具有绵竹年画特色的旅游产品,宣传推广绵竹年画。

第二十五条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生产企业和个人在继承传统工艺的基础上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绵竹年画衍生品。

第二十六条从事绵竹年画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开展绵竹年画创新与发展活动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绵竹年画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版权登记,利用版权数据库信息依法维权或者开展版权交易。

鼓励和引导绵竹年画及其衍生品的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依法维权或者开展专利许可、交易。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申请绵竹年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绵竹年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鼓励从事绵竹年画创作、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德阳市人民政府、绵竹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绵竹年画及绵竹年画衍生品等各类产品的地方标准的制定。

鼓励绵竹年画及绵竹年画衍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绵竹年画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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