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了50万妻子被追债 法院判她不用还

德阳晚报 2018-07-18 10:21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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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说夫债妻还、父债子还,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在日前绵竹市法院审理的一桩借贷纠纷案件中,法官通过审理最后判定,丈夫李龙的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应算作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妻子王香不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凭空飞来的巨额债务

李龙与王香同为绵竹市某沿山乡镇人,2009年,两人登记结婚成为夫妻。

2015年,李龙先后三次找到自己的朋友马元借钱,三次借款总额为50万元。为此,李龙分别给马元打了三张借条,约定到期后将本息一并归还。

2017年,因双方感情不和,李龙与王香协议离婚。

与王香离婚后不久,李龙与马元约定的还款期限也到了。马元几次找到李龙,要求其尽快归还所借款项和相应的利息。但李龙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肯还钱。无奈之下,日前,马元将李龙和王香一同告到了绵竹市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在马元看来,虽然王香在2017年已经协议离婚,但李龙向自己借钱的事发生在2015年,当时两个人仍是夫妻关系,这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王香有与李龙一起偿还的义务。

法院判定与妻子无关

法院查明,本案中李龙向马元先后出具的三张借条上,均只有李龙一个人作为债务人的签名,并没有王香的签名,王香对这笔债务也不予追认。

同时,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总金额高达50万,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而且马元也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债务被用于了李龙和王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

据此,法院判定,因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对马元主张王香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由李龙偿还该笔债务及相应利息。

夫妻债务有明确界定

据相关法律界人士介绍,在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认定和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根据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应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王虹本报记者张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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