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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卖正品烟为幌子 批量贩卖伪劣烟酒 高新区一男子获刑十年半罚金28万元

绵阳晚报 2017-12-08 15:47 大字

绵阳高新区一男子在无证销售正品烟酒的同时,批量贩卖伪劣烟酒。

案发时,执法人员从其库房里当场查获正品香烟910条、假冒白酒2095瓶、假冒香烟5390条。近日,高新区法院审结此案。

■彭宗诚陈瑜特约记者黄志富

案发时42岁的谢某曾因非法经营烟酒,先后被绵阳高新区法院和重庆市黔江区法院判刑罚金,2011年9月27日被黔江区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2万元。

刑满释放后,谢某继续在无证经营正品香烟的同时,销售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香烟和白酒。仅绵竹市某商场的陈某就向谢某转香烟款和酒款共计34万余元。谢某还向绵阳城区某茶楼、某网吧以及多人售卖香烟。

2016年3月,谢某化名“林刚”,在高新区永兴镇租赁了库房,用于存放香烟和白酒,并伺机销售。其间,谢某多次化名“赵兵”,在某物流公司接收外地发来的烟草制品,运输至库房存放。

2016年8月11日,谢某以“赵兵”的名义,驾驶厢式货车在某物流公司将从成都发送来的五件货物提走。同日,公安机关和烟草稽查人员在高新区磨家镇路段将谢某挡获,从其驾驶的厢式货车内查获两个品种的“云烟”共计500条,扣押账本3册。随后在谢某库房内扣押“中华”等29个种类的香烟5800条,五粮液、茅台等种类的白酒2095瓶。

经鉴定,查获的价值46万余元的各种类白酒,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查获的香烟中,有5390条是假冒伪劣产品,其余价值31万余元的910条香烟系正品。

庭审中,谢某辩称认罪态度好,家庭有特殊困难,希望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在没有取得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正品香烟同时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总金额达140万余元,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谢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达4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属销售金额巨大。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辩解,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

近日,谢某犯非法经营罪,被法院判刑九年,处罚金20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法院判刑三年,处罚金8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扣押在案的厢式货车一辆、正品香烟910条、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2095瓶、假冒伪劣香烟5390条予以没收。

判决后,谢某对其犯罪行为后悔不已。谢某称,他也知道无证经营、销售假冒商品是违法的,但为了利益,一直抱着侥幸心理经营。原来以为最多就是把烟酒没收,罚点钱,没想到后果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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