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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停路边被追尾 未贴反光标识须担责

德阳晚报 2017-10-30 20:15 大字

本报讯(王虹记者曾啟秀)停放在机动车道上的一辆货车被后面行驶来的摩托车追了尾,导致摩托车主顾某倒地受伤。近日,经过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货车车主曾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货车停放未动,且是被追尾,车主为什么还要担责,原因竟是一张反光标识。

今年6月的一个晚上,绵竹市兴隆镇货车司机曾某拉完货后,将货车停在离家不远的一条机动车道内。当晚,该镇居民顾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曾某货车车尾时,因为曾某的货车未粘贴反光标识,致使顾某没有看清前方有车辆,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全身多处受伤。随后,交警部门认定曾某与顾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顾某便将曾某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在停放机动车辆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和注意安全停放,同时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货车必须粘贴反光标识,如货车未张贴或粘贴反光标识不规范而引发交通事故,货车车主需担责。最后,法院通过计算,确认顾某的总损失为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赔偿顾某12万元,超过部分由顾某和曾某各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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