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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 男子获刑一年

四川法制报 2017-08-31 06:01 大字

德阳市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昨日宣判

29日下午,绵竹市法院科技法庭内座无虚席,德阳市首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在这里公开审理。绵竹市西南镇村民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私自占用4间门面

记者在庭审中获悉,被告人刘某是绵竹市西南镇村民,2007年12月,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绵竹市某居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收购协议》,将该居民小组存量集体土地收购为国有储备土地。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向被收购村组及居民全额支付了补助费,该居民小组也将收购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移交给了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被收购土地上有未拆除的构筑物门面多间,犯罪嫌疑人刘某私自占用了其中的4间。2015年8月,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求刘某归还其使用的门面时,刘某却以要补偿费为由拒绝归还。

在与刘某商议无果之后,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经绵竹市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刘某在判决书生效30日内,将所占用的4间门面房返还给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向绵竹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绵竹市法院立案受理后,刘某一直采取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拒绝签收执行通知书。

2017年6月9日,绵竹市法院在被刘某占用的房产处张贴了公告,责令其在6月22日迁出,但期限过后,刘某仍然拒绝履行并做出恶劣言行。7月3日,绵竹市法院将刘某的犯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7月5日刘某被刑拘,7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捕。

拒不执行被判一年

法院认为,对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刑事处罚,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另外,被绵竹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陈某、马某两人经执法人员说服教育后,分别于6月28日及7月3日陆续迁出。但两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拖延执行,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惩处。7月6日,绵竹市法院对陈某和马某分别采取罚款3000元和5000元的强制措施,两人当日如数交纳了罚款。而刘某刑拘后也委托亲属腾空迁出违法占有的房屋并返还申请人。

金宇记者俞阳

◎同步播报

借2000万不还房产被查封

本报讯(记者 田志林)29日上午,来自广元中级法院及苍溪、旺苍、剑阁、青川、利州、昭化、朝天7县区法院的10个执行小组共520余名干警,分赴全国各地拉开一场为期3天的执行攻坚战。

记者跟随其中的一组前往陕西汉中西山县采访。执行人员马不停蹄地来到西乡县2015年市、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一号惠民市政工程——西乡廊桥建设场地,查封保证人西乡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陕西省西乡县廊桥水城南岸23号楼共5000余平米的营业用房。据了解,被执行人郭某为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前,郭某向其好友罗某借款2000万元,后因郭某房地产项目资金链断裂,至今未能按约还款。2016年,罗某将郭某告上法庭,后经法院多次查询,得知郭某在陕西汉中西乡县廊桥项目中占有股份。今年8月1日,经广元市中院执行局法官与当事人调解达成书面《担保函》:西乡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对郭某、广元市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中应付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暂缓对被执行人郭某、广元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强制执行,暂缓期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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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绵竹市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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