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咬伤正在执行警察职务的辅警被判刑

德阳日报 2022-03-02 08:10 大字

2021年5月28日20时左右,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万安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要自杀。几名民警连忙赶往报警人所在的罗江区万安镇金雁社区某住所,一名女子与一名男子正在现场。女子是陈某,为本案被告人。

案情回顾:情绪激动咬辅警

据悉,陈某因与男子后某感情纠纷,独自来到后某住所时,发现后某与现女友吕某在一起,于是与吕某发生争执和推搡,吕某一气之下离开房屋不见踪影,陈某不依不饶,声称吕某要自杀并报警。

民警到场后,经电话确认吕某安全,但陈某却坚持要求民警通知吕某到场见面,并纠缠、辱骂民警。处警民警当即口头传唤被告人陈某到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置,但陈某拒不配合,民警李某和辅警张某、唐某只得将其强制带上警车。陈某在警车中情绪激动、乱踢乱踹,并将辅警张某的右手胳膊咬住不放,迫使警车停车,下车后才松口。后经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袭警犯法遭严惩

2021年12月24日,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考虑到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向受伤辅警真诚道歉获得谅解,且符合缓刑条件,决定缓期一年执行。

法官说案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正式明确“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入刑。

本案中,受伤辅警张某虽是警务辅助人员,但其在公安民警指挥下实施的协助执法行为亦属执行警察职务,民警、辅警的执法行为具有一体性,不可分割,应视同民警执法。被告人陈某将辅警咬伤,实际上侵害的是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应按袭警罪予以处罚。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因个人情感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报警之后民警及时处警。原本此事已经化解,但被告人陈某却没有适可而止,拒不接受民警的劝解,也不配合民警的依法传唤,甚至辱骂、咬伤警察。案发后陈某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每一位公民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暴力抗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官简介

贺剑锋,男,罗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文婉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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