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智力受损,父母都要抚养权法官巧用亲情解纠纷

四川法制报 2021-04-02 00:38 大字

随着人民群众婚育观念的不断变化,近年来,离婚纠纷案件逐年增多,虽然最现实的部分是如何分割家庭财产,但是影响最深远的则是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未成年人跟随哪一方生活,都会对其未来的成长有很大影响。

今年3月,王某将黄某诉至德阳市罗江区法院要求离婚。经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7日生育一子黄小某。后因被告黄某不顾家,对婚生子不管不顾,从而夫妻产生矛盾。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但都想争取对婚生子黄小某的抚养权。双方对婚生子黄小某的抚养问题僵持不下,互不相让。

休庭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婚生子黄小某婴幼时期曾因发烧导致智力受损,自2012年黄小某出生,便一直由母亲和外公外婆亲自照顾,2015年,原、被告婚姻出现矛盾后,被告便一直在外打工,无暇照顾家庭,只有工作休假时才有空和孩子见面。黄小某由外公外婆一手带大,因原告王某无工作无收入来源,黄小某的生活支出大部分由外公外婆承担。现黄小某就读于德阳市某特殊学校。被告黄某则认为自己因在外务工而和孩子相处的时间较少,很是愧疚,加之王某没有工作,王某的父母也年事已高,再让他们照顾孩子实属不妥,自己多次想去看孩子也被外公外婆拒之门外,因此,黄某态度也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想尽到父亲的责任。

因事关未成年人,又考虑到孩子的特殊情况,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先是向双方言明法理,继而,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承办法官一方面劝说被告黄某,基于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和特殊学校的学习情况,孩子跟随母亲能更加有利其成长,另一方面也向原告及原告的父母释明,被告毕竟是黄小某的父亲,始终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经调解,原告王某及其父母表示以后愿意配合让黄某来探视孩子。黄某听后,主动表示自己愿意放弃抚养权,并积极给予抚养费。最终,法院经调解确定婚生子黄小某随母亲王某生活。

该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始终情法结合,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夏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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