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四百元赔偿七千罚三千

绵阳晚报 2020-04-22 07:54 大字

本报讯(袁福林刘亚东记者邓勇)手中拮据,遂打起了抢劫的主意。在首次寻找目标未果后,“执着”的他们并没有就此放弃,最终因为400元钱酿下大错。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万某均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万某、肖某(另案处理〉、谢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抢劫。当日23时许,四人乘坐出租车到达高新区永兴镇寻找作案目标,多次寻找未果后,四人决定由黄某某与万某一组、肖某与谢某某一组实行分头行动。后黄某某、万某在永兴镇三医院附近发现独自步行的被害人甘某某,两人随即上前将甘某某按倒在地,抢走其身上现金400元后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万某打电话给谢某某,让谢某某与肖某打车到涪城区绵吴路口会合。之后,四人坐车回到德阳市罗江区,所抢400元赃款被四人共同耗用。

8月19日下午,公安民警先在德阳市罗江区一网吧将黄某某抓获,后在黄某某的协助下将万某抓获。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经查明,案发后,两名被告人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甘某某现金7000元,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

高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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