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权
“困境儿童”无人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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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岁的小军(化名)是个懂事的孩子,但命运多舛。小军4岁的时候,父亲不幸患了癌症,撒手人寰,母亲小英也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父亲生病一年后去世,小军只能和年迈的奶奶一起生活。
2019年8月中下旬,作为小军唯一依靠的奶奶也去世了。因为小军的爷爷、外公、外婆都已过世,其他亲人也无力抚养,小小年纪的他成了“困境儿童”。
前期小军所在的村委会工作人员与小英电话、微信联系时,小英明确表示不履行抚养义务,也不愿协助办理送养事宜,并拒绝提供其住址。此后,小英便失去联络,下落不明。
为解决小军的生活和学习问题,罗江民政局作为申请人,罗江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机关,向罗江法院申请撤销小英对小军的监护人资格。
罗江法院通过未成年人案件“绿色通道”立案后,因小军的母亲下落不明,罗江法院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为保证诉讼期间小军的生活和教育得到保障,向罗江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为罗江民政局履行临时监护责任提供法律依据,小军顺利入住儿童福利院。
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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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天,被申请人席上空空荡荡,罗江法院缺席审理了罗江民政局申请撤销小英监护人资格案。
罗江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小英在小军不满5岁时即离家出走,至今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未履行过对小军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在小军的父亲去世后,作为小军唯一监护人的小英即再婚并生育一子,却对小军不闻不问。小军奶奶去世后,小英在知晓小军已无其他人抚养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逃避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军处于无人监护的危困状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因小英不负责任的逃避行为,已经导致未成年人小军处于危困状态,而罗江民政局担任小军的监护人最有利于小军的成长。因此,罗江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英为小军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罗江民政局为小军的监护人。
法官说案:
撤销父母监护权,并不免除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都进行了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家暴、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综合考量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监护效果等因素,判决撤销或不撤销监护人资格。
需要强调的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学习和教育,保护其免受伤害,而由其他亲属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并不因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而免除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如属应当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情况,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向其追索抚养费。
法官简介:
王红梅,女,法学硕士,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四级高级法官。
通讯员石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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