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孙费”该给,不要是老人的情怀

德阳日报 2019-10-05 09:15 大字

□江水熊(罗江)

近日,一位老人因索要“带孙费”,与儿子、儿媳对簿公堂一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时间“带孙费”引起热议。从法治的角度讲,子女给老人“带孙费”是义务而不是权利。既然是义务,子女就必须切实履行好给付“带孙费”的责任,而不是想给就给。当然,现实生活中老人大多是不会收的,那是中国老人的大德情怀。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由此可见,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人是父母。只有父母死亡或者无力抚养的情况下,有担负能力的祖父母才对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除此之外,祖父母对于孙子女可管、可不管。祖父母带孙子女是情分,不带孙子女是本分。外人无权说三道四,子女无权强求。因此,“带孙费”该给,要不要是老人的情怀。所以,作为子女来说,不管父母带孙子女是主动还是被动,都要心存感激,怀抱一颗感恩的心,对父母孝顺些,而不能觉得父母带孙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事。否则,就是大错特错了。

因此,子女要主动给父母“带孙费”。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带孙费”也要明算账。至于父母不收“带孙费”又另当别论,那是父母放弃权利的具体表现。

此外,对于“带孙费”的理解要精准,不能模棱两可。这里的“带孙费”是指父母带孙子女的工资,而不包括孙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也就是说,即使父母不收“带孙费”,子女也应该支付自己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除非父母经济宽裕并再次放弃该费用。让人遗憾的是,有的子女不仅不给父母支付“带孙费”,还恩将仇报。当父母年迈体弱时,不尽赡养义务,甚至还残忍地将父母赶出家门,这是严重的遗弃犯罪行为。作为父母来说,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

俗话说得好:屋檐水点点滴,一报还一报。当这些不孝子女年老体弱时,也会遭到他们自己子女依样画葫芦的报应。如果子女主动给父母支付“带孙费”,孝敬父母,子女耳濡目染,当自己年老体弱时,就会得到自己子女相同的回报,这就叫好人有好报。所以,善待父母,也是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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