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婚姻无效不调解

德阳日报 2018-07-12 10:09 大字

□龙继辉(罗江)

表兄妹在父母的包办下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前往法院起诉离婚,才知道两人的婚姻关系无效。日前,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表兄妹离婚纠纷案,并依法判决双方婚姻无效。(7月8日《四海都市报》)

关于近亲结婚的“好处”,民间有“亲上加亲”的美好辩解,“肥水不落外人田”等传统观念是近亲结婚的“理论”依据和肥沃土壤。近亲结婚这种畸形婚姻现在已属凤毛麟角,然而,改革开放之前,特别是我国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的年代里,表兄妹结婚的怪现象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尤其是在边远、闭塞的山村,更是比比皆是,习以为常,近亲结婚爱你没商量。近亲结婚的原因很多。有的是法制意识淡薄,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有的是经济落后解决不了婚姻大事,表兄妹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就以牺牲自己的幸福为代价,委曲求全地与对方组合成家庭等原因所致。

毋庸直言,近亲结婚的危害多多。据统计,近亲婚配的子女患遗传病的发病率比一般婚配的高150倍,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确有其事,事实胜于雄辩。我们从自己身边近亲结婚子女患病及身体缺陷等状况之多,就可以窥斑见豹。所以,《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以,对于近亲结婚,我们必须坚决说“NO”,决不能推波助澜,更不能做“勇敢”的践行者。

既然近亲结婚是《婚姻法》所禁止的,当然就是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只要原告证明原被告具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法院就会毫不留情、无一例外地判决确认婚姻无效。由此,起诉婚姻无效比起诉离婚更容易得到法院支持,就像本案这对表兄妹一样,几乎不费吹灰之力便被法院判决“离婚(婚姻无效)”了。

而起诉离婚,比起起诉婚姻无效纠纷,显然就要难得多,程序要复杂得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不仅要根据原被告双方是否具备上述法定情形,还必须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晓之以法的调解,经调解无效的,才准予离婚。而对于婚姻无效的审理,法院则不会也肯定不能对婚姻是否无效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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