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迟到”法不容缓

德阳日报 2020-03-02 10:09 大字

编者按

为推动依法防疫,本报从今日起,推出由市委宣传部和市委依法治市办主办,德阳日报社和市司法局承办的《律师说法》专栏。该专栏除了以案说法外,将对复工复产后所面临的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保缴费等问题释法,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案情简介】

2月10日,广汉警方接到秦某报警称:“自己在网上买口罩,被骗了”,经警方调查得知,秦某在某二手交易网络平台求购医用口罩,后有一男子留言回复,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交易,秦某先后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对方4800元,并约定交货时间与地点,之后该男子以各种理由推脱交货,并将秦某电话拉黑。广汉警方通过侦查锁定嫌疑人廖某,于2月15日在广汉三水镇将廖某抓获。

警方深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廖某还以相似手段实施多起诈骗,涉案金额26万元,廖某称在网上看见很多口罩求购信息,便产生了借机诈骗钱财的念头,他通过虚构资质,转发口罩图片,骗取受害人信任进而骗取其钱财。当廖某接到秦某发货催促时后,他便以各种理由拖延,甚至通过网购羊肉泡馍发至受害者,用快递单号搪塞。目前,犯罪嫌疑人廖某已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要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说法】

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吴臣律师认为,廖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秦某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廖某诈骗公私财物,违法所得金额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面临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何小丽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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