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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变压器扰民开发商要担法责

四川日报 2017-08-16 12:40 大字

购新房迁新居是老百姓生活中的一桩大喜事,但广汉市的鲜某和吕某某却高兴不起来。他们购买的一套商品房,处于开发商安装的变压器和地下停车场引风机的正上方。机器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到二人的生活。

8月15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鲜某和吕某某将开发商起诉至法庭,经广汉市法院判决,开发商应承担消除噪声的责任。此案也被省法院列为2016年6月以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之一。

2011年5月,鲜某和吕某某购买某房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房屋一套。入住后,鲜某和吕某某发现开发商安装的变压器及地下停车场引风机就在其购买的住房房间下,机器发出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严重影响二人休息。

2016年1月,四川鑫硕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作出检测报告表明:在夜晚,当变压器正常运行,地下室引风机停止时,鲜某和吕某某家客厅内的声环境受到结构传播变压器噪声的影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鲜某和吕某某二人将开发商起诉至法庭。庭审中,开发商提供了证据,但经法院认定,该证据只能证实变压器的质量问题,无法证实变压器的噪声不会造成损害。并且开发商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其明确告知了鲜某和吕某某变压器的安装位置。

广汉市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建设房屋时,应该对变压器的安装进行合理的设计、选购、安装等,以保证变压器在日后运行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同时,该开发商作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者,也应承担住宅建筑的隔声防噪义务。对于因不合理设置变压器致小区公共设施长期发出低频噪声的问题,其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此,广汉市法院判决涉案开发商在判决生效起30日内消除变压器噪声,并达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支付鲜某和吕某某申请鉴定的费用。

【法官说法】

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世樑表示,公民具有享受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利。为保障该项权利,国家对不同功能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有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居住区环境噪声标准、给居民正常生活造成损害的,应排除妨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变压器所产生的噪音污染系低频噪音,对人体健康具有长期潜伏性影响。长期生活在低频噪声环境,可能出现头昏、头痛、失眠等症状,侵权方有义务排除这样的隐患。而在这类特殊侵权案件的审理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本案被告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应从保护公民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噪声污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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