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 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达州日报 2021-05-07 09:19 大字

2021年5月1日是“醉驾入刑”的第十年,十年来,公检法机关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维护了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取得了显著的效果。2020年每排查百辆车的醉驾比例比“醉驾入刑”前减少70%以上。“酒后拒驾”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但总有一小部分人,罔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肆意醉驾,也为此付出法律的代价。

2020年7月8日晚,唐某某与其家人在宣汉县某乡某花园其长子家吃饭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回家。21时许,唐某某驾车行驶至东乡镇金川路百节溪小学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挡获,后被带至宣汉县人民医院血液取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18年5月27日9时许,宣汉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在东乡镇琦云路将涉嫌酒驾的唐某某挡获,经检查,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mg/100ml。后公安机关对唐某某作出了违法记分12分、罚款1900元,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张家猛/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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