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执法 护民生 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1”典型案例
自2020年12月15日起,达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为期100天的“春雷行动2021”暨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以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民最关心的热点问题,集结执法力量,护航民生民利,以最大力度、最高效率、最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近日,随着“春雷行动2021”临近尾声,达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春雷行动2021”典型案例。
案例1
冷链物流疫情防控执法行动
达川某火锅店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1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到达川区某火锅店,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共同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二楼冻库里有进口牛鞭2袋,重40.71公斤,包装上标注有“BEEF PIZZLE”等外国文字,没有中文标识,经调查查明该批冷链食品并未经检疫检疫。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2件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
案例2
知识产权“护航”执法行动
通川某企业
经营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10月,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在某项目部工地查获一辆货车载有龙牌字样的建筑装饰龙骨10000根。经龙牌商标持有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产品为冒牌产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06625.7元。
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的违法行为,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没收冒牌龙骨10000根并处以106625.7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3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执法行动
达川查获某商行
涉嫌虚假宣传销售中华鳖案
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索举报,称某农贸市场内有人销售野生甲鱼。接到线索后,该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展开摸排,查获某商行门市内有活体甲鱼14只,其墙体上张贴了宣传野生甲鱼的功效和承诺本店所销售的甲鱼均来自于州河、巴河、渠江、嘉陵江及山区山沟小河湿地等地方的野生甲鱼广告。经查,该商行2020年12月17日从乐山市井研县购进20只共39.5公斤重人工养殖的中华鳖,购进价格为每公斤220元,以每公斤400元至800元的价格销售了6只,销售金额共5600元。该商行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均将这批人工养殖的中华鳖虚假宣传成州河、巴河、渠江、嘉陵江及山区山沟小河湿地等地方的野生甲鱼。目前,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4
特种设备安全排险除患执法行动
达川某石材厂
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案
近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深入辖区某石材厂检查时发现,该厂于2020年8月2日从河南省大方重型机器有限公司购进了“豫工”电动单梁起重机一台,生产厂家提供售后安装服务后将该台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付给石材厂。2020年9月15日该厂在未经检验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开始使用该台起重机至今。执法人员对石材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5
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行动
宣汉某火锅店
涉嫌循环使用回收油案
近日,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公安局组成联合执法组,在对辖区某火锅店检查时发现,其操作间内一个不锈钢桶中存放有约50公斤火锅油,该店现场负责人对火锅油的来源、用途含糊其辞。
经调查发现,从2002年营业开始,当事人都会将客人食用过后的锅底通过过滤、沉淀、炒制成回收油备用。此外,当事人还会用新购买的牛油炒制底料。等到客人要吃火锅的时候就在火锅里面加上新制的底料和两勺到三勺回收油。这个过程循环往复,不断回收客人使用过的油脂进行回收、沉淀、熬制,再添加到火锅底料里面继续给客人食用。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例6
疫情防控用药械质量安全执法行动
宣汉某商户
涉嫌销售假药案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南坝镇有人销售假药的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摸排,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该局于2020年12月23日在宣汉县南坝镇某商场查获某商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现场还查获“芬酸钠肠溶片”“复方川羚定喘胶囊”“颈复康”“口臭丸”等19个品种273盒药品,均涉嫌假药,涉案货值金额3万余元,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了强制措施。
经调查,该商户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通过网络分别从河南、广东等地购进假药760瓶(盒)。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7
价格减负惠企惠民执法行动
开江某天然气公司
自定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案
近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天然气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对居民用户用气采用阶梯气价方式进行收费,且对学校按商业气费价格进行收费。
经查,当事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擅自将居民用气按每月用气量0-30立方米、30-45立方米、45立方米以上分阶梯分标准计费,共计多收居民用户燃气费292373.1元。当事公司还于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对学校未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标准执行收费,而是扩大范围擅自按商业用气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共计多收学校燃气费8946.87元,以上两项共计多收价款301319.97元。
当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公司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1319.97元,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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