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首例 适用民法典判决解除合同

四川法制报 2021-01-13 00:5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赵诗柯)近日,一教育咨询公司因未按约缴纳房租,被置业公司告上法庭。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根据民法典确认双方解除合同,支持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这是成都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解除合同的案件。

2016年6月24日,成都某置业公司与成都某教育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置业公司将位于青羊区光华南三路某商铺出租给教育公司经营使用,租赁期限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合同签订后,置业公司向教育公司提供了租赁场地,但自合同签订后,教育公司欠缴多期租金。置业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并要求其支付租金、滞纳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青羊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铺租赁合同》中就相关解除条件有明确约定,教育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置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置业公司主张解除双方租赁合同,教育公司向其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和滞纳金及房屋占用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溯及适用民法典裁判

法官介绍,民法典实施以前对于当事人通过起诉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今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予以了明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裁判,并确认解除时间。

在合同解除之后,对于解除后的后果,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是继续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进行裁判,还是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进行裁判。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在排除适用第二部分“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九条及第三部分“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典的情形外,都应当严格按照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的第一条至第五条来适用。即合同解除后,对于解除后果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上,仍然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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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首例适用民法典离婚案宣判

本报讯(张洪春 记者 谭别林)昨(12)日,记者从达州中院获悉,宣汉县法院日前首次适用民法典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也是达州市首次适用民法典判决的离婚案件。

张某与缪某于2004年8月9日登记结婚。因家庭琐事纠纷,双方于2011年分居。2015年4月9日,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缪某离婚。法院于同年7月17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其后,张某与缪某未能和好,一直分居。2020年10月,张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宣汉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张某与缪某于2015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应根据民法典判决准予离婚。同时,从尊重婚姻自由等角度考虑,也应当准予离婚。综上,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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