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法院首用 《民法典》判离婚案
本报讯(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通讯员 张子南)1月5日,宣汉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缪某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2011年分居。2015年4月,张某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缪某离婚。2015年7月,宣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其后,张某与缪某仍未能和好,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子女一直由张某照管。2020年10月,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该县普光法庭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张某与缪某适用该条规定,根据《民法典》,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婚姻自由,减少了“名义夫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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