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变卦 起诉弟弟腾房 一套房引发兄弟间官司

达州日报 2019-11-20 09:41 大字

2018年9月,家住宣汉县东乡镇的李家两兄弟因为父亲遗留的一套房产闹上了法庭,起因是两兄弟的父亲生前有两套房屋,2014年父亲去世后,因其未立遗嘱,因此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李家两兄弟对这两套房产进行了法定继承。两兄弟经过商议,最终决定由哥哥继承全部两套房屋,弟弟放弃继承,但弟弟可以继续居住在其中一套房屋内。双方达成一致并公证后,哥哥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书。

然而到了2017年,哥哥却将弟弟一家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弟弟和家人从屋内搬走。哥哥诉称,弟弟结婚时因自有住房面积稍小,他因为亲情关照,才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暂借给弟弟使用。但后来由于自己突发疾病,每年需要花费巨额医疗费,急需收回房屋出租或卖出已减缓经济压力。但他多次催促弟弟腾退返还房屋,而弟弟却不予理会,因此才提出了起诉。

未附期限 弟弟一审败诉

面对哥哥的起诉,弟弟辩称,双方在房屋过户之前,就确认由其居住。现在自己没有其他住房,于情于理都不应该让其腾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哥哥是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相应权利。双方在公证材料中显示哥哥同意弟弟居住在房内,是其本人对权利的处分,但并未附加条件或期限,故哥哥要求弟弟一家腾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哥哥的诉讼请求。

弟弟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弟弟不服提出了上诉。弟弟认为,他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是附条件的,即房屋应由其一家人居住。哥哥同意将房屋使用权交给自己,是基于双方亲属关系,可以看出哥哥在公证时是附加有同意弟弟居住为条件的。二审中,弟弟还找到一些邻居到庭作证,想证明公证前哥哥与弟弟就对房屋使用权做好了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公证笔录中有哥哥同意弟弟继续居住的记载,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当年到公证处,系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事项为继承房产,弟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继承、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应有清晰认识。法院认为,“同意弟弟继续居住”与“哥哥同意弟弟继续居住房屋系弟弟放弃对房屋继承权的条件”并非同一含义,为此法院对于弟弟关于附居住条件放弃继承权的主张不予采信。加之哥哥未承诺弟弟居住期限,因此一审判决处理并无不当。为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弟弟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应当审慎、充分、明确地表达对于房产继承的意见,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职律师提出法律建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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