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供应宣汉县CB(1)-2018-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函

四川法制报 2019-06-13 01:01 大字

张剑秋(被委托人张娅娜):

你于2018年8月2日竞得宣汉县CB(1)-2018-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应于2018年8月16日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我局于2018年8月31日再次函告你必须于2018年9月5日前向我局提交自愿以你或新注册成立的其中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出让合同的书面申请,至今你未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你未如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已违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视为你放弃宣汉县CB(1)-2018-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得资格。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的规定,自收到本函告之日我局终止供应宣汉县CB(1)-2018-10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你,你缴纳的8000万元土地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函告。

宣汉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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