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19-04-09 01:01 大字

陈赛:本机关对你(陈赛身份证号43012419900515543X)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于2019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本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市监行处字〔2019〕48号。主要内容为:1、警告;2、没收扣押的一水柠檬酸及甘油香精;3、处罚款50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宣汉县农行西城分理处(帐号:22512601040002046,收款单位:宣汉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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