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中院公布三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例

达州日报 2019-01-31 10:02 大字

1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介绍全市法院“打击欠薪犯罪专项行动”成效和做法,同时公布了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5年9月,达州市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共拖欠被害人燕某某、向某某等46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78742元。

2015年9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而离开达州,并中断原来的联系方式,导致工人无法与其联系。2015年9月15日,市人社局接到投诉后,于同年9月30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2015年10月15日前支付所欠工资。

市人社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通川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侦查。2018年8月7日,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民警将被告人王某华抓获。案发后,王某华的亲属代为支付了燕某某、向某某等38名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共计25万余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达州市博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被告人王某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华的亲属在提起公诉前代为支付所拖欠的大部分劳动报酬,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可对王某华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通川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二:被告人文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文某在达州市通川区经营“港轩餐厅”期间,拖欠了黄某某等8名员工工资94080元后逃匿。2015年10月19日,通川区人社局向“港轩餐厅”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其在五日内付清黄某某等8名员工的工资,被告人文某未按期支付。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文某在广州火车站地铁站厅被民警抓获,11月8日被押回达州市看守所羁押。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于同月20日付清拖欠的8名被害人的工资,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裁判结果:

被告人文某通过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8名劳动者94080元劳动报酬,经通川区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文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在侦查阶段付清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通川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8月,被告人罗某从杨某、蒋某手中承包了国网达州供电公司某分公司的农村电网改造项目,并与二人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后罗某雇请多名工人进场施工。期间,杨某、蒋某共预付罗某劳务费17.7万元。罗某仅发放工人工资3.478万元,截至2018年2月,罗某共计拖欠农民工工资21万余元。2018年2月7日,工人们停工找罗某讨要薪酬未果,罗某无钱支付躲藏在外。随即,23名农民工向宣汉县人社局投诉。

经相关部门协调,杨某、蒋某于2018年2月12日先行支付给2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4万余元。同年2月26日,宣汉县人社局对罗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间罗某未报到,也未按期支付工资。宣汉县人社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8年9月26日,罗某的妻子将上述23名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完毕,罗某仍拖欠未报案的李某某、吴某某等8名工人薪酬共计946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罗某的亲属代为付清了下欠薪酬946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罗某作为有法定义务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实际施工人,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31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21万余元,经宣汉县人社局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罗某的亲属代为支付了下欠工资,罗某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宣汉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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