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行政征收决定书

四川法制报 2018-12-21 01:55 大字

宣国土资征(决)[2018]002号

关于对达州市虹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颂江)

香江茗都补缴土地出让金决定

达州市虹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颂江):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东乡镇县粮食局香江茗都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最大建筑规模28811.0㎡(含改变用途4710.37㎡)的行为。2018年10月9日,我局在《四川法制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宣汉县国土资源局责令补缴土地出让金通知书》、《宣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申请。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文件、《宣汉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纪要》(第186期)会议纪要和2009年5月县政府584号批示单批复文件精神,你(单位)超批准建筑规模和改变用途行为,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责令自行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超规模和改变土地用途部分土地出让金¥342.7123万元人民币(大写叁佰肆拾贰万柒仟壹佰贰拾叁元整)。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限15日内自行缴付,出让金向宣汉县财政局缴纳(开户银行:见附件,请注明县国土资源局交款项目名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联系人:刘华 丁建平电话:0818-5231103地址:宣汉县东乡镇神庙街6号

宣汉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12月21日附:缴付账号户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①:中国工商银行宣汉支行;账号:231758010900018508 开户行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1111 开户行③:中国农业银行宣汉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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