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金融机构不协助执行被开罚单

四川法制报 2018-10-11 01:01 大字

本报讯(瞿金悦 于宗满记者谭别林)9日,宣汉县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巴中某支行予以罚款50万元。这是该院对金融机构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8月19日,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汉某小额贷款公司与达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冉某、赵某、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达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巴中某支行有存款。9月4日,该院通过网络扣划该笔存款时,银行称账户已被设为长期不动户,不能扣划,拒绝交易。同日,该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将该账户调整为正常账户,但该银行一直未予调整,且不说明原因和理由。

该银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已妨碍了法院的执行,10月9日,宣汉县法院依法作出决定,责令该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该账户调整为正常账户,并依法对该银行处以50万元罚款,限于10月15日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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