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达州市法院受理各类环资案件120件 宣汉村民焚烧枯枝引燃山林被判刑 典型案例:
[摘要]典型案例:
村民焚烧枯枝 引燃山火毁林5000余株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与其大姑子在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2组石渣湾(小地名)干农活时,白某某将地里的树枝和杂草打理到一堆后打算烧掉做肥料,便从大姑子处借来打火机点燃了树枝和杂草。这时,一阵风刮过,引燃了旁边的山林。被告人白某某见状,边灭火边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造成17户村民的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损害国家林业资源,危害公共安全,应予惩处。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白某某服判。
典型意义
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最常见的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但失火作为一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当发生在野外引发森林火灾的情况下,同样属于严重涉林生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案发地位于西南地区的大巴山山区,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由于山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一旦引发森林火灾,既危害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会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甚至影响生态平衡。
白某某失火案被作为典型案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审判庭,本案的审判,有利于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搞好生态资源保护、护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昨日下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通报去年以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并公布了一批涉环境资源的典型案例。
记者获悉,去年以来中院环资庭大力完善环资案件“三审合一”工作机制,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刑事、行政以及非诉行政审查的案件统一交由民一庭挂牌设立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实现同类案件集中管辖,统一审判标准、统一裁量尺度、提高法官专业素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截至2017年底,全市各基层法院均设立了环资审判庭或合议庭,其中通川区法院、达川区法院、开江县法院加挂于民一庭,大竹县法院、宣汉县法院、渠县法院加挂于行政庭,万源市法院挂牌于白沙法庭,另万源市法院、宣汉县法院、达川区法院、开江县法院还设立了旅游环保巡回法庭。各基层法院的环资审判庭均配备有审判长1名、审判员2名、法官助理1名,均确定了行政负责人1名及工作联络人1名。达州市两级法院大力推进审判团队专门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审判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了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
据统计,2017年度,达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79件,其中,民事案件37件,行政案件28件,刑事案件14件。另办理环境资源行政非诉审查49件。2018年1-5月,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环资案件41件,其中,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20件,刑事案件14件。公益诉讼工作正在大力推进中。
典型案例:
男子非法电鱼70多斤 被判管制二年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龚现才驾驶川达渔S5050非机动船只在宣汉县东乡镇江口湖老鹰溪大桥河段,在禁渔期内使用电鱼器非法捕捞野生鲤鱼、草鱼、鲫鱼等共计70余斤。
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龚现才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龚现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龚现才管制二年。龚现才服判。
典型意义
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生态环境资源,是进行渔业生产的自然源泉和基础。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专门规定了禁渔区、禁渔期,以及禁用的渔具和渔法等,以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铤而走险,违背渔业资源管理的禁止性规定,使用禁止性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给自身带来安全威胁,更会影响水质,造成河道生态和渔业资源的严重破坏。本案的审判,既是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有力打击,也有利于提醒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合法捕捞,共同维护河道生态平衡,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平衡。 □本报记者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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