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对骂线下约架 致人轻伤触了刑法 少年,你莫冲动
小黄是宣汉县A镇人,初中毕业后便没继续读书,也没选择就业,虽然尚未成年,但整天无所事事的他却成了网吧的常客。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小黄在网络聊天中与小胡发生了言语冲突。两人在线上对骂中约好时间地点,准备线下用拳头解决矛盾。
当天下午,小黄便邀约了小刘、小王等3人与自己年龄相仿的玩伴同行,小胡则叫上了自己的表哥小林赴约。见面后,在4对2的情形下,没有预想中的群架,成了一边倒的群殴。小胡和小林在寡不敌众的情形下开始奔逃,小黄等4人继续追打2人至一条小巷内,小刘用棒球棍对小林继续殴打,小王持刀将小林捅伤。
小黄一方报警后,经公安部门物证鉴定室鉴定,小林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小王外逃,小黄等其他3人均在次日被抓获。
触犯法律要担责
法律援助来挽救
2017年6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被移送至检察院。小黄和小刘均系未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检察机关要求为小黄和小刘提供法律援助的函后,当即指派了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为2人提供法律援助。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受援人小黄及其父亲了解案情,并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卷宗。在清晰明了案情面前,援助律师也认为小黄和小刘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为2人作无罪辩护极有可能无功而返。
但是,未成年人知识少,阅历浅,自控能力弱,好奇心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干扰,做事情往往考虑不全面,犯罪意识的产生极具随机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惩治有明确的方针和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
如何让小黄和小刘既要减少惩罚,又能真实地受到教育呢?援助律师想到了向检察机关争取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为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拟定方案加强沟通
争取附条件不起诉
援助律师拟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首先,援助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小黄的监护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小林的医疗费用等,争取到小林的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谅解协议。其后,援助律师将小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详细列出,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援助律师的建议得到了检察机关的认可,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启动附条件的不起诉程序,但需要进行社会调查,看其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及不良记录,其监护人是否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共同教育、引导嫌疑人的监护条件,另外还需要心理学专家对其进行评估考核其是否有无再犯罪的倾向及听取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在了解这些情况后,援助律师主动联系小黄及其监护人,配合检察机关对小黄进行社会调查。在宣汉县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下,邀请到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何华清对小黄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其并无再犯罪的倾向。
2017年8月底,检察机关向小黄出具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小黄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8个月。最终,用8个月的时间来考验小黄,既让其有足够的时间来反省接受教育,又最大限度地让其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
援助律师提醒:
2013年,我国便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引入心理干预制度。本案中,这也是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心理专家结合小黄的心理状况、辅导情况及跟踪矫正方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心理评估报告,为公诉机关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供了参考。通过心理咨询师参与对案件的办理,极大舒缓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一方面其悔罪表现更加明显,另一方面打破了只从法律的角度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惩处的片面性,使庭审教育更具人性化,更加有利于司法机关、家庭和社会三结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预防、教育和惩处。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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