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伸援手 12名农民工讨薪成功
工资讨要无果 无奈求助工会
2014年3月15日,北京H有限公司与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北二里住宅及公用b—1#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3月20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宣汉籍包工头伍小军。随后,伍小军招揽曹小林等12名来自达川区C乡的农民工于3月23日进场施工。
2015年2月7日,伍小军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回家过年心切的12名农民工当即找到伍小军要求支付剩余的127093元工资。伍小军以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还未结清工程款为由请求宽限至2月28日支付下欠工资。曹小林等人考虑到和伍小军是同乡,便同意了该请求。但是令曹小林等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一直到2016年1月他们都未能获得下欠工资。期间,曹小林等人也曾多次联系伍小军要求支付下欠工资,伍小军却以各种理由推脱。眼看讨要无果,曹小林等12位农民工于2016年2月17日集体聚集到宣汉县总工会寻求帮助。
法援介入支招 工资讨回有望
对于这起涉及人员较多,数额较大,又属跨县跨省的涉法涉诉案件,宣汉县总工会高度重视,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同时联系县司法局对该案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宣汉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援助律师办理该案。
经查,援助律师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无劳动合同、无建筑承包合同、无工资结算依据的“三无”案件,维权难度较大。援助律师一边安抚农民工情绪,以防事态扩大;一边认真拟定维权方案。
援助律师根据现有情况判断,诉讼途径是解决此案最适宜的办法。那么应该将谁列为被告呢?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承包、转包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资质,没有建筑资质的公司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把工程承包给包工头个人,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这些规定,本案可以将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H有限公司和伍小军共同列为被告,但是这样一来,将会涉及跨省维权,对农民工来说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均较高。
因此,援助律师决定仅将伍小军列为被告。伍小军与曹小林等12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雇佣关系),受《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约束,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履行相应义务,伍小军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显然属于违约行为。曹小林等12人有相当充分的法律依据将伍小军告上法庭。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伍小军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宣汉县人民法院具有此案的管辖权。
调解协议不认 强制执行落幕
2016年4月12日,曹小林等12人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后,宣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审判员先是迅速做通了曹小林等12人的让步工作,同意将应支付工资金额减少到107093元。然后耐心劝说伍小军:从法律层面分析,不付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社会影响看,拖欠同乡工资行为势必对自己和家人造成信誉下降等不良影响。经过3个多小时的利弊分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2016年7月31日前伍小军付清107093元。
约定的期限到期后,伍小军又以没有收到钱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调解书。了解清楚情况后,援助律师告诉曹小林等人,根据法律规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书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8日,曹小林等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9月25日,曹小林等12名农民工收到107093元的工资。至此,曹小林等12名农民工历时19个月的讨薪路圆满结束。(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提醒:
治理建筑领域内农民工欠薪乱象,除国家要积极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外,农民工本身也要更加自觉地增强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在外跟随包工头干活时,要多留心眼,注意收集书面协议、工资支付凭证、录音等资料及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的公司名称、项目名称、工地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妥善保管,以免日后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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