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说了谎?
一套老房,承载一个家庭的过往
杜志国是宣汉县A镇人,1978年进入宣汉县B机械厂上班,妻子陈某于1991年去世,两人育有两儿一女,大女儿杜雪,老二杜锋,老三杜波。1998年8月,杜志国与亡妻的妹妹陈晓蕙登记结婚。在父亲与小姨登记结婚的同月,老二杜锋也与妻子王琴办理了结婚登记。杜锋从2001年便外出务工,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逢年过节偶尔回家看望父亲,父子关系比较疏远。
1993年,宣汉县B机械厂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出售单位公有住房并获得同意。同年6月,杜志国与单位签订了合同,以优惠价1268元获得了位于宣汉县A镇解放中路内的一套住房30%的产权,并与单位办理了共有产权证。1999年,杜志国与单位签订了第二份购房合同,以成本价2651元的价格取得该房屋剩余70%的产权,购房款是杜锋前后分两次缴纳的。2001年5月,杜志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并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
老父子女各一边,个中缘由听谁言?
2015年,宣汉县人民政府将对该房子进行拆迁改造。杜锋得知后,便从外地赶回来和父亲商量拆迁的问题。杜志国不愿意和杜锋谈拆迁的事,也不愿意将房屋拆迁利益分配给杜锋。原本就不好的父子关系彻底闹翻了。
杜锋回想起当初购买房改房时大部分房款是以自己名义去缴纳的,经过一番翻箱倒柜,他找到了当时自己缴款的购房凭据。在咨询律师后,杜锋起诉了父亲杜志国和后妈兼小姨陈晓蕙,要求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为杜锋、王琴,杜志国、陈晓蕙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
杜锋称,在参加第二次房改房的时候,父亲杜志国给他们三兄妹说过,余下的房款谁去交,房子就归谁。三兄妹商量后同意杜锋去交钱,并把各自应得的那一份赠予给杜锋,房子归他所有。杜锋去交了第二次的房改房款,认为房子应当是他的。
杜志国在庭审中否认三个子女的说法,他说第二次房改时的钱也是他出的,杜锋只是代缴,他根本没有说过谁交钱房子就归谁的话。再说,他只有一套房子,对他来说是刚需。更何况,杜锋当时根本没钱,不可能拿出那么多钱来交房款。杜志国提供了1998年杜锋借到杜志国2200元的一张借条。同时,陈晓蕙的哥哥,杜锋的舅舅证明,杜锋从小比较顽皮,读书的时候都被开除了,和自己父亲的关系一直不是很好,杜志国怎么也不可能把房子给杜锋。
突然冒出的案外人,复杂了程序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杜志国拿出了一份公证的赠予合同。原来,2012年杜志国已经将该房屋赠予给案外人吴玲,并办理了赠予公证。2015年,吴玲和宣汉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宣汉县国有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吴玲是谁?杜志国为什么会将房屋赠予给她?
吴玲是陈晓蕙与前夫所生的女儿,算起来应该叫杜志国姨爹。杜志国和陈晓蕙结婚后,吴玲与杜志国夫妻共同生活并照顾着两位老人的日常起居,对两位老人十分孝顺。杜志国觉得自己的亲生子女也没对自己这么好,而吴玲为自己付出了这么多,于是就有将房屋赠予吴玲的想法,并办理了赠予公证。
出现这种情况后,杜锋以吴玲对诉争房屋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吴玲为本案第三被告,法院最终裁定准许。案件由原先的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法院宣布休庭。
房屋赠予有“硬”条件,物权和债权要弄清
在这种情况下,杜锋的诉求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吗?
首先,诉争房屋属于房改房,参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当时的政策下限定了公有住房的购房主体须是单位职工,也只有单位职工才能根据自身的工龄、工资等因素享受职工政策性优惠福利。杜锋不能作为购买人,不享有房改政策的优惠福利,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取得该房屋。
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即使杜志国同意杜锋出资以其名义购买该房屋,也无法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只能作为债权要求返还。
另外,即便杜志国当初许诺过将房屋赠予杜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即在该房屋变更登记到杜锋名下前,杜志国也有权撤销。按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不管杜志国口头承诺将房产赠予杜锋,还是通过公证的形式赠予吴玲,在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未变更登记前,房屋所有权人仍为杜志国。
最终,法院驳回了杜锋、王琴的诉讼请求。杜锋、王琴也没有上诉,现在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律师提醒:我们到最后都没弄清楚到底是父亲说了假话,还是子女说了谎。但这都不重要了。值得深思的是,他们的说谎难道仅仅是因为房子吗?在有三个亲生子女的情况下,父亲却把自己唯一的住房送给了一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需要下多大的决心。不要认为父母的就是自己的,他们并不欠子女的。如果子女对父亲平时多一点问候,多一点关心,本案走上诉讼之路就可能不会发生。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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