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滥伐林木被处罚 森林公安:处以5倍行政罚款补种5倍株数树木
[摘要]森林公安:处以5倍行政罚款补种5倍株数树木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市森林公安获悉,宣汉县森林公安局在正在开展的“守护绿川行动”中,快速查处了两起滥伐林木行政案件。
今年7月,现住宣汉县黄金镇贾口村3组村民罗某周以400元的价格购买了贾口村3组(小地名:五桐岩)官某涛的自留山60多棵松树;7月18日,罗某周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用油锯开始采伐其购买的松树。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此次采伐松树68株,采伐林木蓄积9.857立方米。
家住宣汉县土主镇街道的黄某祝是该县土主镇杏树村8组村民。同月10日,黄某祝与土主镇杏树村4组村民黄某建口头协议约定:黄某祝只可以采伐黄某建枫子树湾自留山的成材松树,价钱2000元,并由黄某祝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7月20日,黄某祝安排杨某以每天150元的工资,用黄某祝的油锯、斧头采伐黄某建自留山的松树46株。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此次共采伐树木46株,采伐林木蓄积9.347立方米。
案发后,经宣汉县森林公安查证:罗某周、黄某祝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依法对罗某周作出了:1、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4930元;2、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计340株的林业行政处罚。对黄某祝作出了:1、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计4673元;2、责令补种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计230株的林业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盗伐他人林木、采伐林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和不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等采伐林木均属违法行为,将承担违法后果,受到相应的处罚。
(李燕 张琦文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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