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发布2021 年度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1
物业违规收取业主“出入证工本费”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件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所在的南国大道某楼盘物业服务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明: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该物业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计11880.00元;截止2021年7月11日,对3户进行了退款,退款金额为:80元。违规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共计11800.00元。查处后,物业公司将此款分别转入业主的物业费用预存。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价格法》对该物业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376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该案是一起侵害民生的案例,也是一起典型的“诉转案”。近年来,小区物业违规收费侵害业主权益事件逐年增多,该案例是物业未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取“装修出入证工本费”,是一起典型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置,将有可能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该案例对规范物业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案件
2
“蛇酒”包治百病?酒行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8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市某酒行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酒行从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30元/瓶的价格购进赵氏普众酒若干,自2021年4月10日起租用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作为集会场所,并通过聘用宣传员对外宣传“万源市萼山剧场一号厅每天早上七点有健康讲座,免费发放鸡蛋和挂面以及有包治百病的药酒”等内容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场参加集会。在集会中,当事人向参会者宣称其所销售“蛇酒”含有“蛇灵”,可以治疗任何疾病,并告知参会者“想要疾病好得快,就要多买多喝”等理论,并现场销售“蛇酒”,销售价格为280元/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万源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中,酒行所售“蛇酒”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并无治疗疾病的功效,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的销售量,虚构产品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通过集中讲课、播放视频等方式对外宣传,致使消费者对产品效能产生错误认知。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所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在行政机关对其检查后关门停业,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询问,予以减轻处罚。
案件
3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涉嫌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达州某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以达州市消防大队的名义,多次电话联系举报人让其前往进行消防培训,实际上是售卖消防产品。通川区市场监管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30平方米,工作人员10人,正常营业,工作台上发现有“话术及应对方法”和“内勤统一培训方案”各一份资料共计11页;里面的内容有“我们不是消防队,我们是做前期消防安全知识宣导,消防队负责后期的检查验收处罚以及抢险救援灭火”等宣传字样。
经调查,该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在培训中以消费者容易被误导的讲课方式及讲课语言进行消防培训,变相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构成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3000元。
评析
虚假宣传,助长了社会的不良风气,还容易误导消费者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虚假宣传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
案件4
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4日,通川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后,对碑庙辖区一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进行检查。
经查: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云南白药”牙膏29支,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春维现场对该批牙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书,该批牙膏非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假冒商标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对该批牙膏进行扣押。据当事人陈述,该批牙膏是2021年9月15日一男子上门销售,送到门市上立即结账,超市没有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其他信息,该批牙膏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截止查获时,再与供货方联系,供货方不接电话或关机状态,无法追溯假货源头,所以只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调查。该超市销售假冒“云南白药”违反了《商标法》,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牙膏29支,并处罚款1000元。
评析
假冒商标侵权领域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难题。由于各个厂家的产品防伪标识只有厂家才能辨识,执法人员难以辨别。再加上厂家打假人力有限,很难做到全面覆盖,导致目前市场上假冒商品泛滥。通过本案的查处,对侵害注册商标,保护商标注册人利益,维护市场环境、公平竞争起到震慑作用。
案件
5
餐馆在网络平台违法销售食品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达川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12315平台投诉,依法对位于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麻柳大道244号的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制售凉菜的经营行为,已经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2021年3月15日至2021年5月18日期间,该餐饮店通过网络在美团上对外销售其制作的私厨凉拌黄瓜,共对外销售31份,每份售价8.55元,营业收入共计265.05元。经查,该局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销售凉菜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265元。3、处5000元罚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违法案件。随着社会的进步,销售消费模式的改变,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购物、消费的现象增多,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引起消费纠纷投诉也逐年上升,这就需要对线上线下同步销售行为的监管,也对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强线上经营者监管的同时,也要对线下经营者的实体操作间加强监管,才能有效地杜绝食品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隐患的发生。
案件
6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重罚24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8日,开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管理专员对位于开江县金山大道141号附1号经营门市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在门市内检查发现待售的商品“水星家纺”、“百丽丝”等,共计476套(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第三方评估事务所评估,货值金额达12934.00元。
当事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纺产品;2、罚款241868元。
评析
本案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严重侵犯了企业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打击了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案件
7
肉店销售以次充好的猪肉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1日,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对万源市古东关街道某肉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4月19日,当事人从王某处购进母猪肉75公斤(经过检验检疫屠宰上市),在其门市内混同其他正常猪肉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20元/公斤,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明示所售卖的猪肉为母猪肉。截止案发,该批母猪肉剩余47.8公斤(含市场监管局查获29.8公斤,当事人主动上交18公斤),售出和损耗共27.2公斤;据当事人和供应商供述,当事人在案发前有多次进销母猪肉行为,价格随行就市,数量已不可考。该局根据《消法》的规定,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猪肉作为日常生活消费中的主要肉类,其品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在本案中当事人为追求利润在未向消费者明示的情况下将作为次品的母猪肉(母猪肉可以销售并食用,但应当设置公示牌向消费者明示)混同正常猪肉同等价格进行销售,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出手整治,打击不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
8
影院设“霸王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17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对辖区某影院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影院内张贴有“为了您的饮食安全,影城谢绝自带食品”的海报,影院发放的会员卡上注明:“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影院所有”,投诉举报情况属实。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中,影院内张贴“为了您的饮食安全,影城谢绝自带食品”海报,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会员卡上“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影院所有”属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
9
物管公司乱收费重罚11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渠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物管公司渠县办事处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进驻小区,与小区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洋房业主收取2.6元每平方米的前期物业管理费,每平米高出政府指导价0.8元,另向业主收取5元每本的出入证工本费。至检查时,该公司向洋房业主多收取前期物业管理费75350.4元,收取出入证工本费1655元,共计违法向业主多收取相关费用77005.4元。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对该物管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15508.1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本案涉事小区洋房不属于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物业,该物业公司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该公司理应向业主退还多收取的工本费及物业费。
案件
10
超市经营销售过期食品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消费者黄某通过12315投诉举报在大竹县某超市购买一盒皮蛋,超过保质期。
经查,消费者黄某于2021年5月18日在大竹县某超市购买琼欣松花皮蛋(绿心),出示的购物凭证与超市提供的销售记录内容一致,该产品合格证标示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已超出保质期。
大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9.8元;2、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
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消费者保留购物小票、过期食品等重要证据成为维权成功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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