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成员最高判处有期徒刑19年 万源童豹恶势力团伙二审维持原判
昨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判决情况。7月28日,达川区人民法院公开对童豹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团伙成员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11月19日,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童豹先后纠集多人,在万源市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2009年起,童豹经常纠集胡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为非作恶,逞强耍横,并准备砍刀、甩棍、钢管等作案工具,在万源城区、交通要道、娱乐场所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05年1月25日,童豹等人在万源市“K歌之王”唱歌时,与王某、代某某发生纠纷被人劝开后,童豹找来童某,又在高杆灯找到王某、代某某等人再次发生抓打。童豹、童某二人被打伤,童豹打电话给童某父亲,童某父亲找来曹某某,之后叫来的人互相叫人,共计10余人,在万源市原新华书店用砍刀、钢管把代某某等人打成轻伤,王某打成轻微伤。
2006年10月15日,童豹、张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龚某某、赵某某、张某等人因纠纷在万源大酒店用砍刀、棍棒等工具,把林某打成轻伤,熊某某、胡某某打成轻微伤;2009年至2010年期间,童豹组织胡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在万源多家酒店吸毒,并为他们提供毒品;2010年至2013年,童豹、卢某某等人利用水怡坊洗浴中心,先后组织10余名失足妇女进行涉黄交易,非法获利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童豹等人恶势力团伙,还存在其他多起寻衅滋事、组织卖淫、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达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童豹等12人19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万元,其涉案违法所得42万元全部予以上缴国库;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其中,童豹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61万元。□据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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