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整治行业乱象十大典型案例(下篇)

达州日报 2020-11-12 18:41 大字

案例六 重拳整治盗采砂石

达川区境内河流共有327条,可供开采的砂石资源十分有限,全区境内仅有达州市冰枫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巴河桥湾河段的砂石资源开采权。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群众开始私自偷采盗采,并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河流生态环境。为了加大对河道生态治理和保护力度,达川区水务局将非法开采砂石纳入扫黑除恶的重点范围,予以强力整治。

明月江是流经达川区最长的河流,流域内时常存在偷采、盗采等乱象。2019年6月13日,达川区水务局河道股工作人员,在进行河道巡查时发现,明月江魏家洞大桥下游1公里处,有采砂船在河道内从事砂石开采,河岸边堆有大量河沙和河卵石。经现场调查发现,河道采砂船主为亭子镇居民李某。李某不能提供任何采砂手续,达川区水务局河道执法人员按照有关程序作了立案调查的决定,并于2019年8月7日,根据《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某立即停止违法采砂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处罚款10000元的决定。

李某在上交罚没款项后,虽然没有在河道继续采砂,但是生产设施设备并没有完全拆除。达川区水务局河道执法人员数次上门向其宣传《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并会同达川区亭子镇政府、区交通局等部门,要求李某拆除采砂船的动力设施,并断开砂石厂的电力隔离刀闸,李某虽当即表示立即执行,但河道巡查人员巡查发现,砂石船并没有拆除动力设施,河道岸边时常堆有河沙和河卵石。

2020年5月15日,达川区水务局河道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采砂船动力设施和电力设施依然如故。次日,达川区水务局针对李某的问题,召开了专题整治工作会议。会议决定,限李某在5月17日之前自觉拆除所有设施设备,否则将从严从重处理。李某接到通知后,于2020年5月16日下午,自行拆除了采砂船的动力设施和电力设施,并将相关图片传给河道执法人员。2020年5月18日,达川区水务局河道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回查,发现动力设施已拆除,电力设施已断开,堆码场地已清理干净。

案例七

不明码标价 哄抬口罩价格

“你们药店的口罩实际售价跟标价为什么不一致?实际售价高出市场价这么多,你们这是欺瞒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2020年1月,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市场上的口罩、抗病毒药品等商品走访巡查时,发现通川区仁济大药房在口罩进价未明显涨价的情况下,擅自涨价,有涉嫌哄抬价格销售口罩的行为。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通川区仁济大药房所售口罩为PM2.5防霾口罩和医用一次性口罩,当事人刘某某于1月21日,在微信群中听到“目前口罩很紧缺,有的医药门市已经涨价销售了”的言论后,为获取更高利润,当日多次对销售的口罩进行大幅提价销售,将原售价15元/个的PM2.5防霾口罩连续两次涨价,分别以20元/个的价格销售6个,以25元/个的价格销售24个,共计销售PM2.5防霾口罩30个,销售金额为720元,扣除原售价后违法获利270元;又将原售价0.5元/个医用一次性口罩连续三次提价,分别以1元/个的价格销售40个,以1.5元/个的价格销售640个,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10个,共计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690个,销售金额1020元,扣除原售价后违法获利675元。

通川区仁济大药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退回多收的费用,当事人于2020年2月18日,向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由于未联系到消费者,无法退还多收费用945元,通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未退还给消费者的多收价款人民币945元和处罚款972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联动治超 无处遁形

2019年5月28日晚9时许,渠县路政大队在机动巡查治超工作中发现渠县殡仪馆附近公路上停靠了多辆已装满货物的车辆。经执法人员了解,发现共有17台外地货运车辆涉嫌严重超限,并且全部属于加装高栏板的改型车,货运源头为上南坝码头,现场驾驶员正准备向有庆、广安方向开行。

鉴于现场规模性超限超载问题的严重性,渠县路政大队第一时间将情况向县交运局和县扫黑办作了汇报,并主动联系县交警大队开展联合执法。县交运局获悉情况后高度重视,及时衔接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做好增援行动。由于超载车辆众多,县交运局随即指派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对超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货运车辆驾驶员看到执法人员陆续集结,便全部锁车离开现场。为了查实超限违法行为,由县交运局牵头,组织路政大队、交警大队、运管所、综治巡逻队、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公安特警共同研究查处方案:各执法人员排班轮流值守打持久战;交警查询车主信息通知驾驶员主动到现场配合执法;公安特警在附近巡逻形成威慑。5月29日凌晨1:30左右,17名驾驶员回到现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车辆开到指定的卸货场上秤检测。

经查,17台货运车辆全部超载,其中:1台超20吨以上,1台超30吨以上,6台超40吨以上,9台超50吨以上,且全部属改型车辆。对以上超限超载、改型等违法行为,路政大队、交警大队、运管所等单位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了处罚。

案例九

铁腕治理扬尘污染

2020年4月7日,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对亭子镇于家坝村片区石材加工厂进行突击抽查时,发现达川区磊源砂场存在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当即对该砂场投资人进行询问,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砂场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2020年6月3日,当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对达川区磊源砂场的环保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整改措施仍然不达标,部分固体堆放物未有效覆盖,厂区浮土较多,造成了扬尘污染。

2020年6月19日,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对达川区磊源砂场扬尘污染一案立案调查,达川区磊源砂场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2条“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够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2020年7月3日,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向达川区磊源砂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砂场书面申请放弃听证权利;2020年7月8日,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再次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砂场书面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20年7月14日,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向达川区磊源砂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17条,作出了责令达川区磊源砂场对造成的扬尘污染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措施。

案例十

杜绝校园霸凌 构建和谐校园

“走,等下跟我去收拾一个人,今天必须‘教育’一下他。”2018年2月2日,万源市某学校学生王某与同校学生项某某发生冲突,心有不甘的王某邀约马某等社会人员在该校操场将其殴打,造成项某某轻微伤。

事情发生后,学校和万源市教科局高度重视,为了让学生们认识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校园欺凌事件再次发生,该校的班主任通过图片、视频、案例分析等方式,让学生们认识黑恶势力、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以及如何预防、抵制校园欺凌和暴力,教育学生不能以大欺小,要尊老爱幼,同时也进一步明确在校教职员工的岗位责任,发动更多的人主动参与到净化校园环境的工作中来。

万源市教科局随即组织人员开展问题排查整改,制定印发了《万源市教科系统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会议,聚焦可能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的重点学校,排查十类重点问题,同时要求万源市中小学校切实加强学校教育工作;加强校园“三防”建设;完善校园安全管理机制;规范学生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要求学校同公安、交通、城管、市场监管、社区等多个部门配合,对校园周边进行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万源市教科局依托电子显示屏、横幅、海报等宣传方式,动员学生和家长参与到检举揭发、指证涉黑涉恶势力的专项斗争中来,全市共向家长发放宣传资料10万余份,同时畅通举报渠道,设立万源市教科系统扫黑除恶举报信箱,鼓励群众揭发涉校涉生黑恶势力问题线索,并严格保护线索提供者信息;不断完善问责机制,压实基层学校责任,对各学校推动工作不力的、问题该发现不发现的、线索该移交不移交的、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问题反映集中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一律严肃问责。

马某因犯数罪,被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诉讼,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马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依法对其数罪并罚,合并宣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丁畅 通讯员 项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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