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四川法制报 2020-10-21 00:47 大字

四川法治报

2020年10月2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春利:本院受理的(2020)川1781民初1443号原告贾开兰与杨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且通过其他送达方式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春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贾开兰借款本金780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为875.00元,由被告杨春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朱楚豪:本院受理原告钟定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向本院(2020)川1781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楚豪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钟定文借款本金50041.63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负担75.00元,由被告负担5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万源市人民法院吴兰霞: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7民初1087号原告张英诉你吴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9时30分在南坝法庭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杨远明: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7民初840号原告卢万志诉你杨远明及杨维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远明、杨维熙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到还款日至现在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的(2020)川0727民初841号原告卢万志诉你杨远明及罗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杨远明、罗洪文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到还款日至现在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院决定两案合并审理,定于2021年1月11日11时在南坝法庭一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武县人民法院彭波: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肖刚、被告张翠玲、被告彭波、被告张建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07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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