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公布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六) 房屋认购书未盖公章售楼部不认账 定金不退首付款交不了

达州晚报 2020-03-10 12:17 大字

买房,对于不少普通家庭而言无疑是人生中最重要且金额最大的一次消费行为。达州市2019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因房屋认购书未盖公章,售楼部不认账,导致消费者维权进退两难的案列。

2019年2月18日,孔先生与万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32699元,约定孔先生于订购之日起60日内需付清商品房首付款,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3月6日至4月17日,孔先生先后三次去售楼部办理首付款手续,均被售楼部工作人员以对接人不在、未交接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手续,且对定金退还一事不予回应。

眼看60日之约已到期,面对售楼部的各种推诿,4月18日,孔先生向万源市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介入调查后发现,孔先生的房屋认购书甲方落款为万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加盖公章,仅有销售员万某某的签字和手印。定金交款收据填写也不规范,收款人、开票人均未填写,且收据上盖的公章为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消委会调查发现,销售员万某某所在的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房地产公司聘请的销售团队,双方已于2019年3月解除合作,因此,售楼部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了孔先生定金及签订的认购书并不知情。

经消委会耐心调解,孔先生与售楼部达成协议:由万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孔先生办理购房手续,按约定执行购房合同相关事宜。

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解析:这是一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暴露出消费者对合同签订认识不足及经营者未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无视消费者诉求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消费者对于合同约定之类的文书要谨慎细致,遇到商家违约的情况,可求助消委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本报记者 刘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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