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期内新车漏油4S店担责没商量
“三包”期内新车漏油 4S店担责没商量
本报讯(记者 马工枚)新车买到手刚开2个多月,还没过“三包”期,四川达州万源市民方某某家的轿车就出现了发动机漏油现象。“就开了两个多月,行程6000余公里。”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 2018年3月26日,消费者方某某在当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后不久,就出现了发动机漏油的问题。方某某与该公司经营者协商,先后两次到成都品牌售后公司进行维修,共花费10000元。然而,经营者只同意支付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其余费用概不负责。因此,经多次协商无果,2018年7月26日,方某某投诉至达州万源市消委会。
消费者要求:要么予以退货,要么予以修理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万元。
接到投诉后的当天,万源市消委会立刻组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后,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万源市消委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如下:一、经营者支付消费者两次维修费用10000元;二、并赔偿消费者因维修产生的误工等费用5000元。
本案中,由于经营者非该品牌汽车专卖商家,故无法提供售后服务,遂推诿责任,不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销售者的责任,从而导致消费纠纷,致使消费者多次长途奔赴成都4S专卖店修理。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认为:首先,万源市消委会能够及时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的表现,同时很好地解决了消费者的诉求、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肯定与支持;其次,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以及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对经销商的界定,可知达州万源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虽不是该品牌汽车专卖店,但仍是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故有责任在已售出商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该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若经销商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该车的真实情况,则其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
在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先和经销商协商,以及通过车辆厂家来帮助解决,或者向消委会进行投诉。如果以上途径都没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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