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三包”期漏油4S店担责没商量

消费质量报 2019-07-23 06:22 大字

【编者按】近期,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全省优秀调解案例展示,并请相关律师予以解读。

消费者方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在达州万源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辆品牌轿车,行驶2个多月,行程6000余公里后,出现了发动机漏油,与经营者协商,先后两次到成都品牌售后公司进行维修,共花费10000元。经营者只同意支付更换零部件的费用,其余费用概不负责,经多次协商无果,于2018年7月26日投诉至达州万源市消委会,要求:要么予以退货,要么予以修理并赔偿各种损失共计7万元。

接到投诉后,万源市消委会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经营者非该品牌汽车专卖,无法提供售后服务,遂推诿责任,不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的销售者责任,导致消费纠纷,致使消费者多次长途奔赴成都4S专卖店修理。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如下:一、经营者支付消费者两次维修费用10000元;二、并赔偿消费者因维修产生的误工等费用5000元。

【律师点评】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认为,首先,万源市消委会能够及时对消费者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协会公益性职责的表现,同时,很好地解决了消费者的诉求、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肯定与支持。

其次,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以及201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对经销商的界定,可知达州万源市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虽不是该品牌汽车专卖店,但仍是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故有责任在已售出商品在包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该告知商品的真实情况,若经销商在销售时未告知消费者该车的真实情况,则其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自主选择权。

陈律师提醒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建议先和经销商协商,以及通过车辆厂家来帮助解决,或者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如果以上途径都没有办法解决实际问题,消费者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蒋沁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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