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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查处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达州日报 2017-11-23 09:06 大字

本报讯 10月以来,全市公安交警认真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典型案例

【驾驶无牌摩托车,操作失误身亡】

2017年10月28日,龚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达州市通川区安云乡南鹰村经七河村往安云乡政府方向行驶,当日12时10分,该车行驶至通川区安云乡南鹰村与七河村交界处,因操作失误撞到路边宣传墙上,致龚某某当场死亡。

【撞伤路人不报警,驾车逃逸被拘留】

2017年10月22日8时49分,万源市茶垭乡李家坝村村民查某某驾驶川SL72××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一名乘客,在万源市太平镇建设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建设路600米处时,将正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中年妇女项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查某某不但不报警、救助伤员,反而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日前,万源市公安局依法对查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警察”遇车祸,原是“冒牌货”】

2017年11月13日20时许,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特勤中队值班民警接到警情:宣罗公路发生一起车祸,车内驾驶员受伤被困,请出警。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驾驶员被困车内,表情痛苦,无法动弹。为确保被困驾驶员意识清醒,民警和消防、医务人员一起向其施救时,不停对其喊话并问他的姓名。该驾驶员说他叫刘某某,是达州市公安局的警察,宣汉县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张救援,终于将这名“警察”从被困的车辆内救了出来,并从车内找到了该驾驶员的驾驶证、警官证。民警发现两本证件的人像一致、但是信息不一致,心中便产生怀疑,通过网上比对查实,刘某某非警务人员,也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事实面前,刘某某终于交待购买并使用伪造警官证、驾驶证的违法事实。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瘾君子驾车上路,交警“设点”狙击】

2017年10月17日晚,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在辖区金龙大道长田隧道出口设置酒驾毒驾专项整治检查点,同时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在达州南高速出口设置了大清查专项整治点。20时30分许,在达州南出口,执勤人员拦下一辆川A籍牌照的小轿车进行例行检查,要求驾驶员出示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该车驾驶员神色慌张、言语支支吾吾。随后执勤人员通过驾驶人拿出的身份证比对信息发现,该驾驶人冯某具有吸毒史。现场执勤人员随后将该车暂扣,并将冯某带到辖区堰坝派出所进行尿检。经检测,冯某尿液呈阳性。在事实面前,冯某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冯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注销。

终生禁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郑某某,男,四川大竹县人。2017年5月9日21时05分,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53G××的摩托车,在大竹县荷兰印象至乌木0km+2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郑某某的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吊销了郑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吴某,男,四川万源市人。2017年1月10日21时45分,吴某驾驶川SR58××轻型普通货车在210国道1415km+200m路段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吊销了吴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曾猛 本报记者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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