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室变“法制课堂” □陈军 本报记者 龚俊 整理 叶多友 口述
[摘要]□陈军 本报记者 龚俊 整理 叶多友 口述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既是检察机关的一次机遇和挑战,也是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的过程。我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既要让其认罪伏法,更要进行普法宣传。只有教育好了,他们对错误的认识才会更加深刻。
今年1月15日,张某伙同肖某来到万源市太平镇一间服装经销店内伺机作案,正在仔细选购服装的李女士成为两人的扒窃目标。肖某一边用服装店里的衣服来遮挡其他人的视线,一边手持作案工具靠近李女士,从其外衣口袋内窃得现金1200元,随即和在外等候的张某迅即逃离现场。肖某最先被抓获,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肖某盗窃案时,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追诉张某的检察建议。
我是承办张某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可是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辅助人员初步审讯的情况来看,张某对案情供述不彻底,且坚称自己无罪。
在看守所审讯室内,张某最开始在我面前依旧辩称自己什么都不清楚,也不知道肖某干了什么。我见他年龄偏大,又只有小学文化,便给他耐心解释:“你是被检察机关追诉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肖某已经被判刑,你不要抱有任何侥幸想法。如果你拒不认罪,将比肖某判得更重哟。相反,你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适用简易审理程序,检察机关将依法建议法院对你从轻判处。”
听了我的解释后,张某既惊愕又忧虑。我不断调整审讯策略,继续和张某交流:“今天提审你,既是履行办案程序,也是给你一次机会。依据在案证据,即使没有你的认罪供述,检察机关照样定罪提起公诉。”
张某早年曾经因为扒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导致他对法律的认识上出现偏差。经过审讯,张某虽然坦白了案发当天,自己将作案工具递给肖某,然后到服装店外等候的犯罪事实,但他并不认为这是配合扒窃构成了犯罪。我发现这点后,先从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须同时具备的事实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讲解,然后从过去扒窃作案仅以治安行政处罚,再到将其纳入刑法规定的盗窃犯罪之一的刑事立法演变,详细向张某进行了阐释说明。
经过我耐心地普法工作,张某终于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自己触犯了刑法,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他最后终于主动表示愿意听从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
在法庭审理中,张某认罪认罚。经法院合议庭评议,审判长当庭宣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当庭宣判后,张某对我说:“谢谢叶检察官的耐心解释,让我明白了扒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更感谢你给我一个机会,让我从轻判处,减少了2个月刑期。”
这些年来,万源市检察院实施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通过不断建立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实化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主体责任人实时普法、精准普法的能动作用。我在检察工作中,常以生动直观的方式讲法理、情理,让案件当事人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服从法律裁决,让公民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收到了良好的执法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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