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支付令 让正义加速度
本报讯(涂婷 郭亮)近日,渠县法院发出一份支付令,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降低了司法成本。
据悉,2020年,陈某与江某因工伤事故达成《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江某支付1万元赔偿款后,就拒绝支付剩余的6万元,并向渠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无效。渠县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达州中院判决驳回江某上诉。
被法院判决驳回后,江某仍然未按协议支付赔偿款,后陈某向渠县法院起诉,要求江某立即支付剩余赔偿款。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陈某申请支付令更适合此案情况,并详细向陈某解释了支付令的适用条件、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在法官指导下,陈某选择申请支付令,随后,渠县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向江某发出支付令:“被申请人江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赔偿金60000元。”
据悉,渠县法院将加大支付令的宣传和推广力度,在推广适用督促程序上进一步探索新举措,并通过构建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 知识卡片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3.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的相应的事实、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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