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转钱款切莫慌 不当得利应返还

达州晚报 2022-03-31 09:29 大字

渠县居民蒋某支付货款转账时,不小心选错收款人,将资金误转给他人,当他要求对方返还时却遭到拒绝……

一时大意误转款

要求退回遭拒绝

2021年4月,家住渠县的蒋某通过手机银行给某公司李君某支付货款时,误将李某的名字看成了李君某,导致6000元货款转入了李某的账户中。蒋某之前与李某有过一段时间业务往来,因业务上的问题在沟通时未达成一致,便终止了合作。蒋某发现转账操作失误后,便立即联系银行查询汇款进度,银行告知蒋某,此笔汇款已经进入李某的账户中。无奈之下,蒋某只能又去联系李某。李某表示确实收到了来自蒋某的6000元汇款,但因其他诉讼案件,账户已经被冻结,自己无法返还。蒋某多次联系李某解决此事,李某却因之前业务合作被终止,心中存有怨气,一直找借口推脱。最终,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6000元。

依法起诉求帮助

法院判决终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蒋某误将6000元转账至李某账户,个人经济受到了损失;其次,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取得该笔资金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最后,李某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实际使用该笔资金,但是该笔资金可以用于偿还债务,对于李某来说属于财产的消极增加,因此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蒋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蒋某6000元。李某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意识到了自己的不理智,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表示将尽快返还蒋某的货款。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以下条件: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致使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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