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消委会发布2020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2020年达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涉及装修、网购等方面内容。
案例1 销售问题豆芽退款又赔偿
2020年9月22日,消费者张女士走进开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大门,向工作人员反映她可能买到问题豆芽了。工作人员对该黄豆芽仔细观察发现:豆芽体胖、少根、无光泽。
经了解,消费者张女士当天在该县综合农贸市场入口一摊贩处买了黄豆芽0.7公斤,付款3.5元。回家后怀疑买到了所谓的“毒豆芽”,要求退货时,对方坚决不退,张女士便投诉到县消委会,要求对该豆芽进行检验并提出维权诉求。
【处理结果】 开江县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黄豆芽销售者胡某某,办理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豆芽销售。调查过程中,胡某某既提供不出该批豆芽的检验报告,对其来源也含糊其辞。消委会于2020年10月10日组织双方调解,达成由胡某某退还张女士豆芽款3.5元、并赔偿1000元的协议。胡某某的行为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侦办。
案例2 装修公司擅换品牌、面积缩水
2020年10月9日,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何某投诉,他与渠县某装修公司签订了113250元的全屋装修合同,其中包括赠送除厨房外的全屋柜体,并确定衣柜品牌为“龙翔”。但该装修公司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擅自将衣柜品牌改为“约书亚”,并已安装完工。消费者发现品牌不符、实际装修的柜体面积也不足后,多次找到该装修公司理论,要求重新安装原品牌衣柜或退还衣柜款。而经营者以衣柜是赠品不存在“三包”和品牌保证为由拒绝。双方发生争议,消费者要求维护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渠县消委工作人员当即进行了调查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擅自更改衣柜品牌和实际安装面积不足,责任在于经营者。通过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3500元损失费。
案例3 网络购物遭遇虚假宣传陷阱
2020年5月25日,开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冯先生投诉称:他在浏览淘宝网时,看到春天服饰网店销售的花花公子男士短袖T恤,原价198元一件,销售价37.8元一件,还标有“专柜正品”“100%桑蚕丝”“明天恢复原价198元”等字样,在与商家沟通后即下单购买了两件,共计付款75.6元。冯先生收到货打开包装后发现,服装外观和质感与广告宣传内容明显不符,诉至县消委会,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结果】 开江县消委会依法受理后,立即与商家电话联系并进行沟通,沟通无果后,将该案上传至《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电商直通车中。2020年6月2日,淘宝致电冯先生,首先向冯先生致歉,并表示将对冯先生给予商品价款三倍共计226.80元的赔偿。对此退一赔三的处理结果冯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4 买到假酒投拆终获赔偿
2020年3月19日消费者庞先生来到达川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其以每瓶2100元的价格从达川区某食品经营部购买了2瓶“贵州茅台酒”,又于2020年3月18日以每瓶2000元的价格在该经营部购买了“贵州茅台酒”24瓶。经饮用,庞先生认为第二次购买的24瓶酒是假酒,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2020年3月20日,县消委会联合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品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对涉嫌为假酒的7瓶“贵州茅台酒”进行了扣押。调查期间,达川区消委会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该食品经营部退还庞先生酒款3.6万元,主动赔偿消费者7万元,取得了消费者谅解。根据有关条例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尚未销售的冒用注册商标的“贵州茅台酒”3件;2.罚款31000元。
案例5 美容变丑容太窝火
消费者谭女士因脸上有少许红血丝,在路过一家化妆美容店时,该店工作人员声称,通过他们美容调理可以消除脸上的红血丝。谭女士就在该店做美容调理5个多月,不但没有明显效果,反而更加严重,已在该店花费4550元。随后,谭女士于2020年5月6日到成都第二人民医院做治疗,共花费6336元。她要求该店赔偿所有费用和精神损失费。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谭女士遂于2020年6月7日到万源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东城分会提起投诉。
【处理结果】 东城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该化妆美容店进行实地核查,向其负责人王某了解具体情况,消费者谭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随后,工作人员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支持消费者的主张,组织双方进行当面调解。经过调解,最终使得双方达成和解,商家赔偿消费者谭女士13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6 预购订金变定金按规定退还
2019年12月,消费者李某在渠县某房产公司销售部看房,在该楼盘销售员的推荐下支付了预购订金20000元签订了定购协议,交款后等待通知签约购房。多次到该公司售楼部了解情况,因疫情封闭未能进入。李某工作及收入受到影响,单位提前放假,准备购房的年终奖也未发放,已无力购房。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要求退还订金未果,于2020年6月投诉到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要求退换订金。
【处理结果】 渠县消委会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了解。经查,消费者李某在渠县某房产公司销售员的推荐下支付了预购订金20000元用于购房,而经营者未告知消费者为定金不予退还。根据有关条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县消委会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经营者在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李某的预购订金20000元。
案例7 婚礼无法正常进行协商退费
消费者王先生陈述:2019年11月左右,他通过互联网方式联系到达州市某公司商定婚礼举行事宜,谈妥婚庆费用10658元,并签定了合同。王先生用微信转账方式先后预付给经营者婚庆费用8529元。婚礼定于2020年1月30日。但由于疫情影响,迫使婚礼取消。王先生多次通过微信和经营者沟通,经营者认为婚礼可以延期举行,合同继续有效;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为消费者筹办婚礼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其承担。但王先生却不愿延期,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王某投诉到通川区消委会。
【处理结果】 通川区消委会接诉后依法受理并立即开展调查。由于当时处于新冠疫情期间,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经营者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且消费者在外地。消委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经营者为消费者准备婚礼产生的广告制作费640元,鲜花购买费600元,由消费者承担;婚礼现场背景22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共计2340元。经营者退还消费者6189元,双方均无异议。
案例8 电动牙刷充电燃烧获退赔
2020年6月12日,消费者小钱来到大竹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其年初在网上购买的某品牌电动牙刷,几天后在充电时突然发生燃烧,险些酿成大祸,遂向大竹县消委投诉。
【处理结果】 大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消费者带来的电动牙刷,发现其充电口及充电线USB接口已烧毁。消委工作人员上网查询了该款产品,发现网上此类情况投诉较多。该款电动牙刷存在设计缺陷,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商家在销售中并未将此缺陷如实告知消费者,明显带有欺诈行为。经现场调解,该售后服务部同意将烧毁的电动牙刷召回,并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40元货款,并赔偿500元。
案例9 购车强收续保押金全额退款
2020年4月9日,消费者李某到大竹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称她在大竹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17.98万元的SUV。由于当时选择的是银行按揭贷款,在销售人员要求下,该车行为其办理了保险,并缴纳1000元续保押金。称三年内须在该车行购买保险,否则续保押金不予退还。第二年,李某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车行以银行规定为由,客户必须购买车辆盗抢险等险种。经比较在该车行购买保险比自己直接在保险公司购买明显要贵,李某决定不再继续在该车行买保险。李某的银行按揭款还清后,便要求该车行退还1000元续保押金,但车行却不同意退款。李某多次与该车行工作人员交涉无果,便投诉到大竹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求全额退还1000元续保押金。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依据上述规定,对该车行进行了宣传教育,要求退还消费者1000元续保押金,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经调解,该车行同意全额退还李某的1000元续保押金。
案例10 物品丢失遭遇索赔难
2020年6月29日,向先生与妻子陪同小孩在宣汉县南坝某超市内游乐区玩耍,该游乐区进入需脱鞋,游乐区门口提供了公用鞋柜,于是向先生便将鞋子存放在公用鞋柜,可是等到离开时却发现两双鞋子丢失,现场找到商家协商解决,但商家认为柜子是免费提供给消费者存放鞋子,已设提示牌,自己并无过错,拒绝赔偿。消费者向先生投诉到宣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南坝分会。
【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来到该游乐区现场调查发现:消费者将物品存放在超市储鞋柜内,储物柜并无防盗措施,鞋子被盗,超市因未尽到财物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当承担责任。经调解,超市方赔偿消费者两双鞋子费用,共计33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同时,工作人员现场责令超市方撤除游乐区外围栏上的提示牌。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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