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问题车”获利被判刑

达州日报 2021-01-08 09:37 大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典型的派生罪名,与上游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因其具有独特的犯罪构成、调整对象和社会危害性,它使盗窃等犯罪所违法形成的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公安、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从而妨害了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侵犯群众财产权益,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现实生活中,有人为利益买卖非正常渠道取得的低价财物,殊不知已触犯刑律,最终人财两空。唐某某倒卖“问题车”获利亦获刑的例子敲响了警钟。

2018年9月至10月,邓某、张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买车资料,骗取四川省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担保贷款7.2万元,用于购买一辆大众捷达轿车,随后在达州市公安局车管所上牌照。2020年10月12日,唐某某明知自己从张某伟、邓某手中购买的新车无车辆登记证,无法过户给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33000元收购该车,而后又以39000元转卖给刘某,非法获利6000元。随后,刘某以460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贺某熊。

案发后,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渠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唐某某明知自己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新车无车辆登记证,无法过户给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价格收购该车后转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并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五千元。

渠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唐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没收。

□李春/讲述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戴静文 特约记者 陈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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