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亡起纠纷 人民调解化矛盾

达州新报 2020-11-06 09:52 大字

“谢谢司法所、派出所同志的帮助,帮我们拿到赔偿金,省去了繁琐的诉讼程序。"近日,达州市达川区石桥镇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意外死亡纠纷,既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独特魅力。

务工坠落出意外 协商不成起纷争

2020年10月26日,家住渠县某镇的王某和丈夫罗某在达川区石桥镇某小学教学楼三楼涂刷外墙漆时,因跳板侧翻,两人从高空摔落,王某当场死亡,罗某在掉落过程中抓住二楼钢架幸免于难,仅受轻微伤。事故发生后,石桥镇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等单位迅速组成工作组,分工协作,一方面调查现场情况,安抚死者亲属,另一方面组织双方一起商讨处理方案。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王某死亡事实及原因无异议,但在一次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数额上存在争议,调解被迫中断。王某亲属情绪异常激动,扬言若处理不好,就将王某的尸体一直停放在学校。

联动调解“背靠背" 十二小时化纠纷

工作组充分利用“背靠背"方式 ,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解释,一是向建设公司讲解作为承包方在该事故的责任,告知其要承担应承担的责任,并帮助其解读《工伤保险条例》,引导其换位思考,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二是向死者亲属详细解说维权方式,告诫其绝不可因正当索赔去做违法之举,应依法维权。做完双方思想工作,工作组再次召集双方调解。经过各种利害权衡、得失分析、情感拉锯和法律解析,历经9个小时,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建设公司自愿给予死者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费用共计98.7万元;死者亲属自愿将建设公司为王某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的受益权转让给建设公司。调解协议签订后,建设公司当场付清了协议款项。死者亲属在收取补助金后将王某遗体运回了老家安葬。至此,一起意外工亡事件在相关单位的协作下于12小时内得到妥善化解。

人民调解员提醒: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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