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离?

四川法制报 2020-09-24 00:46 大字

  “这已经是我第3次起诉离婚了,我还是要离婚……”近日,在渠县法院开展的一次远程视频调解中,原告陈某某情绪有些激动,被告何某某也是满脸疲惫。

据悉,2002年,在浙江湖州务工期间,陈某某和何某某相识恋爱,并同居生育了两个孩子。次子出生后,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小家庭的财产也逐渐增加。但好景不长,家庭琐事成为压垮爱情的最后一根稻草,两人感情渐渐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2017年9月,妻子陈某某向渠县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未果,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2019年7月,陈某某再次起诉离婚,但仍未向法庭举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何某某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仍有修复的可能。经反复调解沟通,双方未形成共识,法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

今年8月,陈某某又提起诉讼,表示双方确实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法官组织下,经多次调解并询问孩子意见,两人于近日就孩子抚养和住房、门市、车辆分割进行讨论,对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马豪沅 张勇 记者 谭别林

◎法官说法

起诉次数不是决定因素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若对方矢口否认,其诉讼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于情于法,法官应给予当事人双方机会,努力引导夫妻双方主动反省自己,及时沟通交流,争取重建夫妻之间的信任,挽回幸福家庭。所以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法院不会简单因为起诉次数多而判决准许离婚,但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若能达成离婚合意,法院会调解或者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对诉讼离婚的规定与原婚姻法单行立法没有多大改变,但新增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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